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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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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拆迁案例:征收维权,环评报告也能拿来做文章?
作者:在明律师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0-03-04 阅读量:2456

陕西某大型煤化工企业属于省政府大力推广项目,于2008年前后选址于张先生家所在的行政村。在与村委会签署《土地租赁协议》后便在村里开始施工建设大型焦煤化工设备。对于化工厂开在自己家边上,一开始村民们虽然不太乐意但由于化工厂解决了不少年轻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也没有人公开提出反对这个项目。随着化工厂开始投入使用后,当地地下水遭严重污染,空气难闻刺鼻,有点见识的年轻人都早早的搬离此地,每年都有不下于10例直接向陕西省环保厅投诉的事件。政府机关为了维持纳税大户的正常营业,向政府申请村落整体搬迁,将化工厂周边1公里内的村民整体安置到县城较安全地带。村民们都是识大体的老实农民,但在签搬迁协议时却发现不仅约定的安置房面积大大缩水而且还需要另花钱购买住宅面积,这些村民哪里有多余的闲钱再去购买住房呢?他们希望政府能考虑村民的现实情况,尽量多给予补助,但多次沟通均告失败。


【律师说法】


在明拆迁律师在接手此案后通过分析案情、实地调查得知此煤化工厂建设始于2008年,如此大的一个严重污染项目建在村落中,难道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没有对它进行审核吗?项目报批前是否经法定程序进行了听证?如果通过审核,审核文件中是否载明建设项目对周边的环境影响及应对方案呢?


当时适用的法律《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版)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陕西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之前,应当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表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表后,在其政府网站和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表受理的有关信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以及《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同级审批的原则规定,设区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从上述法律法规看出,当地设区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该煤化工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且需通过法定程序。若这些程序或文件有瑕疵,拆迁律师可由此提起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维权行动。怎样才知道此项目是否通过当地市环保局的环评审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与建设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环保局申请信息公开,请求书面回复此建设项目环评申报资料及审批文件,也进一步通过此文件得到与政府拆迁部门谈判的筹码。


通过此案,在明拆迁律师想提示广大面临征收拆迁的朋友们,在遇到因建设重大污染项目占地拆迁时,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建设项目相关的批准文件,找到政府违法之处或者项目违法之处,均可成为与政府拆迁部门谈判的筹码。但本案只是个案,具体情况还需具体分析,切不可生搬硬套,以免贻误维权的最佳时机。维权方案在与专业拆迁律师沟通后再实施才能更加稳妥。


标签: 陕西省农村拆迁 环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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