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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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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村拆迁案例:以施工平整土地为由强制推平,行政诉讼真的不管吗?
作者:李小明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0-01-17 阅读量:3164

关注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律师团队的朋友们应该知道,此前我们就建设行为存在的一般判断标准发表过一篇文章,专门阐述了征收过程中建设行为如何界定的问题。但征收过程中因建设行为产生的纠纷,其性质应当如何界定?造成损害的,应当通过何种诉讼途径进行救济?今天,李顺华律师团队就通过一个案例对此进行说明。

浙江省嘉兴市的王先生在某村依法租赁土地并种植名贵苗木,因道路建设项目该土地被政府征收。2019年1月,王先生的名贵苗木被强行摧毁,土地也被强行推平。为此,王先生委托了李顺华律师团队代理其强推赔偿纠纷案件。

接到案件后,李顺华律师团队指导当事人以当地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街道办提出抗辩,认为强推行为是委托的施工方实施的施工行为,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此,李顺华律师团队指出,本案所涉土地平整行为属于征收实施行为,而非建设施工行为,因行政机关征收实施行为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浙江农村拆迁案例:以施工平整土地为由强制推平,行政诉讼真的不管吗?


首先,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并予以补偿,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行为,在组织实施征收过程中损害被征收人权益的纠纷理应受行政诉讼法调整。

本案纠纷确因征收行为引起,王先生的房屋也确在征收范围内,故本案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进行调整。

其次,建设项目施工应当在征收土地工作完成并将出让(或划拨)土地交付建设单位之后,交付前的土地平整工作属于征收实施行为。

街道办认为王先生就有关损失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是混淆了公法与私法调整法律关系的区别。若将组织实施征收行为与建设项目施工行为混同,不仅使处于弱势的被征收主体无法分辨实施主体责任,也为行政机关推卸责任打开了方便之门,从而影响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最后,街道办提供的征收土地公告中明确征收项目由街道办组织实施,故街道办是涉案项目的实施主体,相关法律责任也应当由街道办承担。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顺华律师团队的意见,判决确认街道办的强推行为违法。街道办不服提起了上诉,但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街道办的上诉。

本案与建设行为存在的一般判断标准中的案例的不同之处在于,前案是直接起诉了侵权行为,而后案是通过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方式寻求救济,在行政机关拒不履职的情况下提起的履职之诉。因此,前案的重点在于,征收中因施工产生的侵权行为是否是纯正的民事侵权行为,能否适用行政法律关系调整;后案的重点在于,要求行政机关对施工行为进行监督时,怎样的行为才算是施工行为。前案与后案中,同样的平整土地的施工行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因此,即便是针对同一种行为提起诉讼,也应当考虑不同的情形,适用不同的法律,如此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李顺华律师团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遇到征拆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正确的救济手段和途径。


标签: 农村拆迁 浙江农村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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