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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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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拆迁案例:征收项目中村委会实施强拆,行政机关须担责!
作者:在明征地拆迁律师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0-01-17 阅读量:3785

近期,许多地方的旧村改造、村改居等项目中,村民自治的影子越来越频繁的闪现。在一些地方的此类征收项目中,实行村民自治,由村委会、村民小组为代表出面协调一些拆迁事宜。但是在征收实践中,当被征收人拒绝签约搬迁时,部分地方的村委会却组织人员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这不禁让人疑惑,村委会有权力组织实施所谓的“帮拆”吗?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起裁判给出了明确的结论!


【案情简介:拆迁实行村民自治,房屋被村委会组织强拆】


贾十一系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东仰陵村村民。2017年8月,石家庄市南二环东延工程建设项目启动,贾十一涉案房屋在拆除范围之内。


2017年8月14日,裕华区宋营镇东仰陵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石家庄市高新区宋营镇东仰陵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规定:东仰陵村委会为改造范围内的拆迁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为被拆迁人。


2017年11月1日,东仰陵村委会对贾十一下达了拆迁通知,通知的基本内容为:“贾十一逾期未签订拆迁协议,限期2天内自行拆除,否则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在此期间,贾十一的房屋被强行拆除。


贾十一认为其房屋是一审被告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宋营镇政府组织、实施拆除的,诉请确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贾十一还一并提供了一审被告工作人员在拆除现场的照片。


一审被告认为其工作人员在场是履行监督职责,而拆除贾十一房屋的行为是东仰陵村委会组织实施的。东仰陵村委会在一、二审期间也承认其是拆迁主体。


原一、二审法院认为,贾十一所提供的拆除房屋现场的照片,只是证明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宋营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在拆除现场,但不能证明强行拆除其房屋的行为是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宋营镇政府所为。一、二审法院分别裁定驳回贾十一起诉和上诉。


贾十一在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的指导下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3784号行政裁定书,纠正了一、二审法院在裁判中的错误,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法律分析:征收拆迁与征收补偿不宜假借村民自治形式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书的理由部分指出:


1. 村民自治不得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不得侵害村民合法权益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权限范围内议决涉及村民利益的相关事项,村民也应遵照执行。


但是,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在现行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框架内,“旧城改造”“村改居”或者“新城镇建设”等项目可以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决定建设项目和补偿事项,并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解决补偿安置问题;但在未经协商一致情况下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即单方采取强制拆除等方式则涉嫌违法。


2. 村委会无权实施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


法律法规对强制搬迁合法房屋的步骤、程序和方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并未规定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有权实施强制拆除。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见,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没有权力以决议的形式强拆农村房屋,也没有权力授权村委会来实施“帮拆”。


3. 综合判断,村委会或为行政机关“延长之手”


村委会强拆村民房屋的情况屡有发生,但是事实上,并非所有此类行为都是村委会自主实施,不排除职权主体与非职权主体在征收拆迁中基于共同意思联络、共同参与下实施的强制拆除。


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可能系行政机关的 “延长之手”,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结合法律规定和全部在案证据以及土地的最终用途等情况综合判断。


也就是说,在征收项目中,因帮拆行为所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区县政府、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应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不能仅由村委会这一家“背锅”。


【村民进行权利救济时,起诉对象为适格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在现实中,村民遇到房屋被村委会强拆的情况,在进行权利救济时,应当对委托其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


在明律师提醒大家,村委会没有权力将村民的房屋直接强制拆除,如果征收实践中,村委会的“帮拆”行为出现了,则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被征收人来说,只有第一时间咨询专业的律师进行权利救济,才有可能争取到合理的赔偿,否则可能错过时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而本案的裁判无疑为这种在基层泛滥成灾的“帮拆”行径敲响了警钟。在明律师对此乱象曾不无忧虑地表示,“人家村民个人的合法房屋、财产啊,你不是政府部门、未经法院裁定凭什么帮拆呢!”


标签: 村委会强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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