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告
Press Release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2-11-23
阅读量:1489
安置房面积不得少于原宅基地上房屋面积!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安置始终是最大一块利益所在。不一样的补偿安置方式选择,也对应着不同的现实问题。我们来看最新修订的江苏、江西两省规定中对此是怎样说的:
1.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对其住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依法确定的原宅基地面积超过重新安排宅基地面积的,应当对超过的宅基地面积部分给予合理补偿。
2.提供安置房补偿的,安置房的面积不得少于依法确定的原房屋面积。依法确定的原房屋面积超过规定的户最高安置面积的,对超出部分应当给予合理货币补偿。
3.采用货币补偿的,应当评估宅基地和住房的价值,一并作出补偿。
此外,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建筑,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不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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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在符合规定的情况进入转让市场,但在进入前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换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方可进入转让市场。
如果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经过出让土地使用权。
那么转让必须符合出让合同或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9条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同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转让房地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另外,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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