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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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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这四种情形的房屋,即使无证,想拆也得给补偿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2-12-21 阅读量:1019

记住这四种情形的房屋,即使无证,想拆也得给补偿

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虽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和合法产权证书,但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形。即在征收时,不能仅以无证为由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而是应该参照合法建筑给予合理补偿。这些情形主要为: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在农村村庄和集镇建设使用至今的房屋。因为在1982年之前,我国还没有建房用地的审批制度,当然就不能要求当事人对此前建设的房屋提供建房手续。

2、1984年《城市规划条例》实施之前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使用的房屋。即1984年《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确立了城市规划区内用地审批制度,之前没有相关制度。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在城市范围内建设使用至今的房屋

4、1987年之后没有建设审批手续、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严格意义上属于违法建筑。但由于各地落实土地管理法早晚时间不同,应以地方相关审批机构实际履行审批职能之前所建房屋不宜认定为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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