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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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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征地拆迁行为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2-12-21 阅读量:1237

村委会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征地拆迁行为

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村委会实施征收的职权。征收涉及公共利益需严格依法进行。具体而言: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内容可知,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另据规定可知,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需要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在于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因此,村委会没有职权组织实施土地的征收。如果遇到以村委会名义实施的征地拆迁行为,可以确定村委会是无权的。此时,即使拆迁协议上已经签了字,通过诉讼手段,征收行为也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违法,协议无效或可撤销,进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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