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告
Press Release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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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中有当事人向我们表示,自己在差不多20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交纳几万元费用后占有了该村一块集体建设用地,并建造房屋用于居住、度假使用。
然而几年前村委会突然找到自己,称根据相关政策需对已签订协议的一些条款进行变更,比如约定租赁土地的期限、用途等等。当事人没好意思拒绝,便又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
我们要提醒各位的是,类似上述情形下,最好不要轻易同意对已签订协议进行变更,甚至是另签一份补充协议。因为村委会很可能是希望通过这一动作在新增条款中为我们增设义务,同时削减我们在面临拆迁腾退、宅基地制度改革时可能享有的权益。
而这样的“小动作”,缺乏法律知识的当事人一般很难看得出来。总之,对任何一份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合同进行修改都需要慎之又慎,拿不准主意就问专业律师,不要盲目签订任何搞不清内容的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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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委会不算单位,社区居委会系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社区居委会,简称“居委会”、“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城市街道、行政建制镇的分区即“社区”的一个主要社会组织机构,属于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地位相当于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管辖对象为城市、镇非农业居民为主。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法律依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