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告
Press Release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2-11-23
阅读量:1300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那么在实践中,这一标准究竟是怎样的呢?日前刚刚修订完成的《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3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超过下列用地面积标准:
(一)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二)确需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
(三)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二百四十平方米。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对土地资源确实匮乏的地区,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和农民公寓等形式保障农民实现户有所居,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本地城镇居民最低保障住房面积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