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告
Press Release
作者:王小明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2-04-29
阅读量:1576
答案当然是不能!甘蔗没有两头甜,好处不能两头占。
对于农村村民而言,进城落户且在城市长期工作生活,即意味着可能丧失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征地拆迁时集体成员才能享受的补偿安置待遇,其也自然无权享受。
(2019)最高法行申8313号《行政裁定书》所涉案例的核心争议情节如下:
林某某户的宅基地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而林某某户中的3位家庭成员早在1992年就将户籍转为非农业户口,至征收时已取得几十年的城镇户籍。
然而在已经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且领取补偿款的情况下,林某某户中的这3位家庭成员又认为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标准与其他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受的标准不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并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对其重新予以安置。
对此,法院给出了十分详尽、精辟的理由阐述,在明律师将其完整摘下来供大家理解把握:
我国户籍制度形成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是国家计划体制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它把全国居民区分为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两个部分。
在这一制度基础上,政府在全国户籍中分配权利和福利进行不同的制度安排。在选举、招工、就业、教育、毕业分配、居住、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很多方面,城镇户口公民享有比农业人口户籍公民更多的权利、利益或便利,甚至在交通事故赔偿、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方面,户口性质不同,赔偿标准也大有不同,城镇户口的赔偿标准明显高于农村户口。
这是过去几十年制度安排实实在在的现实情况。
尽管近年来我国正在逐步消除城乡二元化带来的不平等现象,但不可否认的是,不管每个城镇户口公民享受的优越权利或利益实际是多少,过去凭借取得城镇户口获得有利身份地位的事实不可改变,这促使一些农业户籍公民采取各种办法改变户籍性质,转为城镇户口,用以取得城镇户口特有权利和利益的资格和机会。户籍制度的这种身份制性质,让城镇户口具有了溢价。
本案中林xx等3人既然在九十年代就转为非农业户口,取得了几十年城镇户籍,获取了该户籍性质的优势地位或(和)实际利益,就应当承认该户籍性质带来的法律和政策后果。
如果因为农村征地,国家对农民有住房保障安置,又想要回归农民身份纳入安置保障,这不论是从土地管理法和xx市征地补偿条例的法律规定,还是从社会公平角度评判,均是不可接受和不可支持的。
林xx等3人声称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宅基地和山林水土,因此需要按农业人口补偿安置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在城乡二元化时期,公民是否享有城镇居民各种有别于农民的权利、利益和机会,是以户口性质决定的,不是以是否在农村有宅基地或房屋、农村承包的土地是否被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为标准。
林xx等3人已于九十年代转为城镇户口,依法只能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不能按照被征地范围内农业人口的标准予以安置保障;具备特殊情况的,只能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考虑,给予适当的照顾。
基于对一审法院裁判观点的认可,最高法在本案再审裁定中进一步指出,林xx户户口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已不依赖于集体土地生活,不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故其诉讼请求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林xx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有的朋友可能会问了,在如今鼓励有条件的农业户籍人口进城落户的政策背景下,前述2019年的裁判观点仍然正确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这样看来,在新法之下农民的确可以在进城落户的同时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未确权登记的也完全能够进行确权登记。
但需要指出的是,享有相应的用益物权并不意味着其在行使时不受任何限制,更不意味着在征地拆迁、集体分红时能够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的待遇。
实践中,各地均出台了政策,鼓励、引导进城落户村民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参与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如果非要继续占有、使用,可能要面临交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若房屋因老旧而面临倒塌,城镇户籍的原村民也很难申请翻建房屋,只能是做必要的加固修缮。房子一旦塌了,宅基地使用权就会被村集体收回。
而一旦征地拆迁、旧村改造来临,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和房屋的重置成新价补偿上进城落户村民不应与仍在村内居住生活的村民有任何区别,但在“按人头提供安置房面积”这一关键利益上则是一定会有区别的。
有没有安置,安置多大面积,这不是法定的,而是靠村级组织主导下的“村民自治”决定的。
在明律师通过大篇幅引述这一裁判想告诉各位,进城落户对农民权益的影响是巨大的,特别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立法缺位的当下更是如此。
户籍状况和生产生活关系仍是大多数法院判定有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金标准”,若两个都“不占”,仅凭对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和房屋的所有权是难以争取到与村民完全同等的补偿安置待遇的。要不要进城落户,大家还得三思而后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