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告
Press Release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2-04-25
阅读量:1527
房屋征收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在未谈拢补偿的情况下,拆迁方为加快拆迁进度,将房屋认定为危房实施强拆,而危房拆迁补贴与征收拆迁补偿往往差距很大,出于利益驱使,实际中常出现以“拆危”名义的变相强拆,严重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危房的认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房屋是否是危房,并不能单听拆迁方一面之词,而是要经过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需要注意的是,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拆迁方或其他组织、机构无权申请危房鉴定。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可知,被鉴定的危险房屋并非只有整体拆除这一种解决方案,除此之外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三种处理方式。

危房拆除程序需合法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房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当房屋被认定需整体拆除后,还需经过催告程序,在未履行催告程序的情况下实施强拆,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则该紧急避险决定无效,可能在不影响当地整体规划的情况下被责令原地重建房屋。
实践中,有关行政机关虽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作出紧急避险决定,拆除危险房屋,但程序必须合法,若房屋未达到拆除的鉴定标准,征收方强拆则属于违法行为;若鉴定的房屋损害情况已达到拆除要求,地方政府应当进行征收,并按照法定标准予以补偿。如果出现紧急情况但房屋所有权人拒绝搬离,那么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搬离,然后实施拆除。
纳入征收范围的危房建筑
更重要的是,若房屋已经已经纳入了征收范围,则应该按照征收补偿的程序来进行,而不应该以紧急避险为由强制拆除。
根据最高法对于类似情形的判例,以拆除危房的名义代替合法征收的行为刻意规避补偿程序,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相关行政机关涉嫌滥用职权,房屋应以征收程序进行补偿后再行拆除。若此过程中对被拆迁人造成了损失,须依法赔偿。
被征收人若遇到上述违法行为,可以行使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有关部门在行使权利的同时更应考虑所负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尊重、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以拆危名义行不法之事,将会受到法律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