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告
Press Release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2-04-15
阅读量:1832
信访是各级机关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也是群众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通道。为应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更好适应当下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以下就信访中的常见问题以新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为大家解答。
什么情况下可以信访?
《条例》遵循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等内容,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即凡涉法涉诉,能通过法律途径能够解决的事项,应当首先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维护自身权利
在遇到对于非涉法涉诉的事项及法律途径无法解决问题时,可以通过信访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在某些时候,信访行为能为信访人起到补充救济的作用
《信访工作条例》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应向哪个部门提出信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信访事项直接负责的机关、单位提出。
走访是信访的一种常见形式,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走访落实属地责任,倡导问题尽量解决在当地,因此越级走访不会被受理;此外,多人走访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有关机关、单位受理在信访事项后,应当在60日内办结,最多不得超过90日。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征收维权中,信访有用吗?
在征地拆迁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时,信访不是最优选择。
首先,在相关行政法规中明确了征地拆迁各阶段被征收人可以行使的权利,如申请信息公开、听证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等,被征收人可以通过以上途径解决征地中的纠纷。
但若被征收人就征收过程中的涉诉事项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有关机关此时也只会引导你向有关政法部门起诉。需要注意的是,行使诉讼、复议的权利都有期限限制,如果过期不行使,则相应权利丧失。信访时间过长可能不仅让被征收人耗费了时间、精力,也贻误了维权的时机。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在明律师提醒各位了解权利行使的条件,在合适的时间使用最适当的方式维护合法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