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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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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说,只要没拿到拆迁的钱,不管时间多长,你都可以起诉去要
作者:黄小仙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1-10-11 阅读量:1740

导读:征收实践中,有很多被征收人签了补偿协议,房屋被拆,但是数年之久都拿不到征收补偿的钱。期间,被征收人也持续上访,找各个单位讨说法,但都无疾而终。无奈之下,部分被征收人只能转头找律师诉讼了,但被告知已过诉讼时效,不能诉讼了。也就是要么立不上案,要么即使诉讼也败诉。那么,签了拆迁协议,过了数年也没拿到足额补偿,是不是真的就没有维权救济的空间了?下面在明拆迁律师来给大家讲解下相关问题。

一、最高法关于当事人一直积极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的时效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的裁判理由指出:当事人一直积极向行政机关申请,请求其履行行政协议约定,行政机关对此也予以回应,但至今仍未完全履行协议,当事人起诉要求履行行政协议约定,并未超期。

最高法司法判例案件事实:湖南县政府一直未按照连山公司《投资办厂合同书》的约定于20l2年3月11日之前为连山公司办理1789平方米的商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连山公司于2019年才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县政府以连山公司提起诉讼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为由,主张连山公司提起的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

该案最终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定:连山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判令县政府履行合同约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予立案审理;其次,案涉《投资办厂合同书》签订后,县政府未按照约定履行该行政协议。在起诉之前,连山公司一直积极向县政府申请,请求其履行协议约定,为其颁发商业用地产权证事宜,而县政府对连山公司请示事项也予以回应,但至今仍未完全履行协议,所以连山公司的起诉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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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明律师说法:对于行政机关应履行而一直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义务,只要相对人一直向其主张权利,该权利救济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上述裁判表明:如果行政单位与老百姓因为签了相关协议而让行政单位有了相关履行义务的,如果行政单位一直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该义务的,老百姓是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的。这救济时间不受《民法典》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限定,亦不受《行政诉讼法》6个月起诉期限的限制。

也就是说,只要老百姓一直有通过上访或其他方式的交涉要求行政机关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履行义务的,而行政机关却一直不履行,使老百姓利益受到损害的,不管多长时间,老百姓都可以起诉,法院不能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立案或者判其败诉。

具体而言,实践中,行政纠纷主要集中在征地拆迁事项上。事实上,经常有很多被征收人的房子被拆、土地被征后,一直拿不到补偿或者只拿到部分补偿的情况。这种情形就是行政机关与老百姓签了协议,而行政机关一直未予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对于这种情况,很多被征收人一直在选择上访维权,但通常效果不大。也就是被征收人无论怎么上访、上访多长时间都还是拿不到钱。那么,此时被征收人如果选择法律途径,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继续维权是可以的,法院应予以受理并依法判决。

对此,在明律师提醒大家,征收中,只要没拿到足够的拆迁补偿利益,不管多长时间,只要被征收人持续主张权利,被征收人都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拿回应有的补偿利益的。但在明律师并不建议大家拖很长时间才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因为即使过了很多年你还是可以诉讼救济,但如果时间过长,很多损失难以举证证明,这对被征收人依然很不利。所以在明律师再次强调,如果征收补偿利益受损,或者补偿过低的,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法律一定会给予你公平、合理的补偿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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