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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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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了!被征收人不积极参与征收补偿工作,利益恐将受损!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8-24 阅读量:2140

导读: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征收方有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履行程序义务,保障被征收人获取公平补偿的职责。但“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被征收人在享有丰富、充分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服从公共利益建设的义务,依法积极参与征收与补偿程序,配合征收方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补偿安置工作。本文,在明拆迁律师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6月最新作出的一则裁判,为大家浅析属于被征收人的义务、责任这部分内容。

要点一:评估机构选定无需征收决定作出,被征收人须积极参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从目前看,无论是上述590号令的规定还是各地方性征补规定,均未规定评估机构选定工作需在房屋征收决定依法公告后才能开展这样的程序性要求。

最高法在(2020)最高法行申3004号行政裁定书中指出,在被征收房屋房号、面积及权证号码等信息已经确定的前提下,xx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启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并不违法,亦未损害被征收人的权利。

故此,请广大被征收人牢记:在见到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公告后一定要及时行使权利,积极参与协商、投票、抽签、摇号等程序,切勿因认为征收决定未作出、公告而随意放弃权利。权利不行使,过期作废。

要点二:房屋价格评估,被征收人须配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2条规定,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根据评估领域法规规章的规定,入户实地查勘必不可少,这就需要被征收人给予充分配合。倘若被征收人不让评估人员进门,那么评估机构自然无法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作出准确的评估,而只能参照周边类似房屋的价值进行估算。

最高法在前述裁判中对此指出,评估机构工作人员拟对涉案房屋装饰装修进行评估,由于xxx不予配合导致无法评估,故涉案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目前未能补偿并非xx区政府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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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种情况下,征收补偿决定载明装饰装修价值的评估将于房屋被依法强制执行时进行,得到了最高法裁判的认可。

要点三:补偿方式选择需在合理期限内完成

《条例》明确赋予了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在具体个案中可能包括货币补偿、就近地段产权调换、外迁产权调换等等。

但若被征收人怠于行使选择权,征收补偿工作也不会因此而迟滞不前,征收方将通过作出补偿决定的方式替被征收人行使这项权利,以保障被征收人能够最终获取到补偿。

最高法在前述裁判中指出,在征收与补偿程序中,被征收人以不配合、不参与及不接受等方式放弃对征收补偿程序的参与和监督,可能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故xxx在涉案征补方案设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对补偿方式进行选择,xx区政府最终决定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并提供周转用房,并无不当。

综合前述最高法裁判中的观点,案件中被征收人试图撤销涉案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而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一个——被征收人未依法配合、参与征收补偿工作。

在明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在房屋征收补偿全流程中,被征收人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需要的服从和配合,须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 配合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征收调查登记;

2. 积极参与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3. 在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选择补偿方式;

4. 配合评估机构的入户实地查勘;

5. 确保所提供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及相关书面材料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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