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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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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面世,记住它长这样!
作者:王小明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4-26 阅读量:2711

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及正在征求意见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直接影响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权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将被批前下发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所取代。那么,这份全新依据、全新内容要求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究竟长什么样就成了广大农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本文,在明拆迁律师将结合法律规定和河北省正定县日前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进行浅析……

【法律依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明确为批前程序】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正在征求意见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30条指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综合上述规定来看,正定县人民政府的这份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内容比较规范全面,完整适用了上述新规的要求,可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此类公告的外观“模板”供广大被征收人参考。

2020年最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面世,记住它长这样!


【小疑问:异议反馈渠道似有改进空间】

仔细研读这份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不难发现,其在保障被征地农民提出意见的权利上仍存提升和改进的空间。

根据前述《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职权主动听取被征地农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而不是仅仅通过是否有多数村民认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这一点来考虑是否组织召开听证会。

在明律师认为,少数村民的意见同样应当得到充分重视,县级政府应当在补偿安置公告中明确畅通的意见反馈渠道,在30日内接收村民提交的书面意见(书面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允许其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书写)。如何落实新法有明文规定的“听取意见”步骤,仍需要在类似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中予以强调。

简言之,村民的意见不能只到村委会一级,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乃至于发布公告的县级政府都应当承担起其在征地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职责来。

结合这份最新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在明律师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以下2点:

一是要切实提高权利意识,对补偿安置标准、途径有疑问的要及时向村委会、村集体提出并寻求解释说明,必要时要在公告期限内向发布公告的县级政府及时提出书面意见,避免错过权利救济期限。

二是如果对项目所适用的区片综合地价等更大范围内的补偿标准有异议,一定要在提出意见前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一旦涉及听证会等事项,有律师在场与只有农民自己发言将会是有本质区别的。

最后,我们建议广大被征地农民多看两眼这份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并且记住它的文字外观、所涉内容,这就是那份你们能够提出意见、要求听证的补偿安置公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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