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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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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组织“村民自治”既能帮拆又能征收?谁给的这么大权力!
作者:在明征地拆迁律师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1-13 阅读量:2246

导读:“征收拆迁与征收补偿事宜均属公权力职权范畴,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并不宜假村民自治形式进行……现行法律法规对强制搬迁合法房屋的步骤、程序和方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并未规定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有权实施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2019)最高法行申3784号《行政裁定书》


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裁判理由再度让我们聚焦村委会、村民自治在集体土地征收、农村房屋拆迁中的职责和作用问题。


它得出了一个直接、清晰的结论:村委会无权组织实施所谓“帮拆”,更不宜取代地方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去组织“征收”项目。


【村委会究竟能不能征收农村集体土地?】


根据2018年年底最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村委会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基层性。村是我国农村最基层的单位,是村民长期生产、居住、生活的单位,跟村民关系最直接、最紧密。


二是群众性。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本村村民,本村村民都有权参加村民自治。


三是自治性。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


实践中,村委会通常会发起村民代表大会,并通过腾退宅基地和房屋的决定。然而,村委会发起此类会议通过的“腾退”决定事项,并不符合《物权法》的原则精神。


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赋予村民会议决定宅基地和房屋腾退的权限,因此,与具有行政强制性的征收拆迁相比,其是不具有强制性的,而是由具有平等地位的村委会与村民经协商进行搬迁的过程。从本质上来看,腾退更像是协议拆迁,补偿标准是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


因此,村民如果与村委会无法协商至满意的补偿标准,是可以选择不拆的,且村委会无权进行强拆。


而对于以“征收”名义开展的拆迁项目,村民们必须知道,《土地管理法》修改后对土地征收有着非常明确而严格的规定。“缩小征地范围”是其明确的修改目标。


对于集体土地的征收,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均须经国务院批准。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村委会作为一个自治组织,并非行政机关,是无权组织和实施任何征地行为的。


【村委会能不能“帮拆”房屋或将村民强制迁出?】


前述最高法最新裁判为我们彻底揭开了这一问题的答案:


即使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城中村的改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议决涉及村民利益的相关事项,村民也应遵照执行;但是,上述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在现行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框架内,基于“旧城改造”“村改居”或者“新城镇建设”等实际需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符合上位法规定前提下,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决定建设项目和补偿事项,并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解决补偿安置问题;


但在未经协商一致情况下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即单方采取强制拆除等方式则涉嫌违法!


裁判还指出,强制拆除行为虽然形式上表现为村委会实施,但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仅系行政机关的行政助手和行政辅助者,犹如其“延长之手”。


据此,这份裁判对村委会组织实施“帮拆”“强迁”的合法性给予了明确否定,可谓维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之重磅福音!


【村委会无权擅自转让、买卖农村土地】


实践中,村委会集体受贿,直接越过村民私自“卖地”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根据这一规定,村里的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委会无权进行转让、买卖,更不能私自把属于村集体的用地随意出售或流转。如果村委会不经村民同意私自“卖地”或者“以租代征”,本质上是在侵犯村民的土地权益。


对于村委会的违法卖地行为以及开发商的违法用地行为,村民可考虑向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进行举报,要求其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法律赋予村民两条救济途径: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是由乡、镇政府责令改正。村民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走诉讼程序;也可以请求乡、镇政府依法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作出的决定进行监督,责令其改正违法的决定。若乡镇政府不作为,还可针对其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村委会既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其仅仅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民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居住地区自己组织起来管理自己事务的组织。村委会没有权力决定征收、买卖村民的土地。农村拆迁的相关问题在实践中较为复杂,遇到无法自行解决的难题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标签: 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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