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告
Press Release
作者:谢天泽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9-11-28
阅读量:2753
新华社于11月26日播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文件指出,为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现就保持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提出若干意见。那么,广大农民朋友应当如何理解把握“长久不变”的内涵?实践中,有哪些具体措施将助力农民朋友确保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呢?本文,在明拆迁律师将结合法律规定与实践情况为您解读。
【保持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久不变】
《意见》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剥夺和非法限制。同时,要根据时代发展需要,不断强化对土地承包权的物权保护,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担保权利,不断赋予其更加完善的权能。
上述精神已经在最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得到落实。
该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充分赋予并保护了承包农户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

【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
《意见》提到,农户承包地要保持稳定,发包方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鼓励承包农户增加投入,保护和提升地力。
各地可在农民自愿前提下结合农田基本建设,组织开展互换并地,发展连片种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农户承包地进行农田整理,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
对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届时可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个别农户间作适当调整,但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
法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不过,实践中有许多地方的承包土地都存在细碎化问题,农业发展受制于此。地块面积限制了作物种类,部分农户发现,种植收益低于进城务工,于是承包地被逐渐闲置、荒废。
不仅如此,过于零散的耕地还会导致大型农业机械设备难以进入,农业机械化进程因此受阻。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因修建“机耕路”与其他农户产生矛盾的现象。
在此前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中,部分地区已经探索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极佳途径,即组织承包农户互换并地,或是通过经营者流转整理承包地,实现集中连片种植。
例如,地处广东省中北部丘陵、山地区域的清远市自发探索,由经济合作社统筹本社所有耕地,划分若干连片的地块,重新无偿分配给社员农户,使每户获得1-2块连片耕地。
目前,清远全市84%的经济合作社开展了土地整合,实际整合耕地面积150.19万亩,实现了一户一地或一户两地,梯田一户一片。这一举措不仅有效保持了承包地稳定,也便于农户耕作,大幅降低了耕作成本,提高了生产能力。
当然,上述改革举措必须在确保承包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启动实施,同时,必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有关基层民主自治的要求,经过村民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充分保障承包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

【做好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党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一重大决策使得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自第一轮承包开始稳定长达七十五年。
那么,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就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直接举措,也是落实“长久不变”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依据。
《意见》要求,在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收尾工作、化解遗留问题,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确权登记制度,并做好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衔接,赋予农民更有保障的土地承包权益,为实行“长久不变”奠定坚实基础。
已颁发的土地承包权利证书,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届时作统一变更。对个别调地的,在合同、登记簿和证书上作相应变更处理。
所以,广大农民朋友在承包集体土地,自愿流转土地经营权,或是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时,均应提高法律意识,注重以权利证书、承包合同、流转协议等书面材料约定各方权利义务,习惯于依法依规办事,保护好自己的承包权益。
最后,在明律师想说的是,随着新版《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农村土地承包“三权分置”的新格局已经逐步显现出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党中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为实现乡村振兴、农民富裕注入了又一针“稳定剂”。法律修订变化,放活的是经营权,有利于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作用,增强农民的生产信心。政策要求长久不变,稳定的是法律赋予农民的承包权,在合理调节各方利益的前提下,长期保护并巩固农民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