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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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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方案是规范性文件吗
作者:李风傧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2-06-08 阅读量:1658

导读:政府对已公示的征收决定公告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纠错的名义降低补偿条件,被征收人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9年,某政府贴出征收决定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人认可该方案中的补偿条件。

但是今年政府告知被征收人该征收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有误,要进行纠错,纠错的结果是降低了补偿条件。

【律师指出问题】

被征收人找到在明律师来进行咨询,律师指出了该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该征收决定公告存在不合法不合规之处。征收决定公告中并不包含真正的征收决定,没有列明征收文号、征收原因、征收的四至范围、征收的主体、征收部门以及征收实施单位,也没有签约期及奖励的规定。

第二,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能否达到合理的补偿标准存疑。如对于国有土地,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三,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剥夺了当事人依法可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而该政府却在制定的《xx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引导大家进行货币化补偿安置,引导大家团购房子,政府行政机关不再准备安置房。这相当于以房票制度代替了产权调换。

第四,政府存在混征的嫌疑。征收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性质,对国有土地的征收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对集体土地的征收依据是《土地管理法》,两种土地性质的征收应各依其据,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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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该征收决定公告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且盖有公章,其进行张贴广而告之的事实已使其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现政府以纠错的名义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实质是违规不履行的行为。

【律师建议】

尽管该政府的征收决定公告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但是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条件是认可的,因为指出政府征收程序中的诸多违法之处并非为了推翻原有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而是使政府意识到被征收人坚决维护自身权益的决心,从而使对方可以履职或者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谈判。

首先,向政府调取征收决定等相关证据材料,为后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的提起作铺垫,同时,在程序的推进过程中,通过法院搭建一个双方平等对话的平台,促进政府早日履行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条件。

其次,对政府可能对被征收人重新评估以及送达评估报告的情形,律师建议对政府先前已作出的评估结果认可的被征收人可拒绝政府的二次评估要求。同时,针对政府重新评估报告的送达,被征收人可拒绝签收,若工作人员亲自送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以拍照,但不签字。

再次,要预防对方将被征收人的(部分)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对方可能从证载面积、营业执照有效期、纳税、年检等方面“找茬”认定被征收人的经营性用房为违章建筑。

最后,不排除对方采用断水、断电、围栏等方式强拆,被征收人要做好各阶段的证据保留和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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