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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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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山城市拆迁案例:究竟国有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分不清,房屋征收补偿就这样被压低
作者:郭洪燕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0-03-18 阅读量:2999

导读:明明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却非要以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安置……被征收人请求法院撤销“征收决定”,由于涉及公共利益,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征收决定违法,并责令政府部门采取补救措施。


【基本案情:混用程序的又一实例】


为方便群众出行,优化城区路网,建设人民路延伸工程,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拟对人民路延伸工程小白家沟段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委托人李先生的房屋在此次征收范围之内。2013年7月,丰润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集体土地征收预公告》,组织进行了入户调查工作后,于2014年6月发布公告。随后,唐山市相关机关证实了该项目符合立项、规划等征收程序。并且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办公室对人民路南延工程房屋征收项目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社会风险评估报告。2014年7月初,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的决定》,并予以公告。委托人不服该征收决定,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维持该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李先生认为复议机关认定事实不清,使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于是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聂荣律师。


【办案经过:国、土混用为哪般?】


接受委托后,聂荣律师结合具体案情与相关法律法规,认为:房屋征收所使用的征收补偿方案,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该方案于2011年5月,经区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但是委托人所在村已经村改居,现为居民委员会。市政府在1997年为委托人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所以,区政府作出上述征收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代理律师的指导下,李先生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


庭审中,区政府认为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相关行政行为。2011年,征收办按照国务院590号令之规定,拟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试行)》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试行)》,并按要求利用电视台、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然后报请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文件下发实施。区政府在此项目实施过程中,每个步骤均符合国务院590号令的要求。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聂荣律师则明确指出,丰润区人民路延伸工程小白家沟段房屋所属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区政府在被诉征收决定汇总载明以《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对涉案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违反法律规定,显著压低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标准,应当予以撤销。


最终,唐山中院认为,由于丰润区人民路延伸工程系为了公共利益实施,直接撤销可能会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害,故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判决确认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作出涉案征收决定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区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聂荣律师对此表示,行政机关在作为时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认定事实要清楚准确。在本案中,委托人房屋所在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可区政府认定事实不清,按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对其进行补偿安置,这就会造成当事人的不满,致使政府工作得不到有效的开展。而类似的两种程序混用的现象在各地频频出现,也为广大被征收人的依法维权提了个醒儿:一定要多留个心眼,关注一下政府征收补偿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当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以农村集体土地的标准予以征收时,补偿数额打折扣几乎是板上钉钉的事情。对此,被征收人一定不可以坐视不理、一味拖延,而要从速将这种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标签: 河北唐山城市拆迁 国有土地 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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