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92-1099

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

相关推荐

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相关搜索词

您的位置:首页>成功案例>城市拆迁>正文
新疆城市拆迁案例:置换房交接中,被拆迁人不得不注意的小细节!
作者:在明律师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0-03-18 阅读量:2328

导读:工程竣工后,新疆富通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筑安装工程竣工验收交接证明书》的情况下,发通知让索先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在通知规定的日期到期,索先生未到指定地点办理交接手续后,该公司将本来置换给索先生的房屋卖给他人,致使索先生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本文,来关注在明律师聂荣代理的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产权调换房屋出问题】


索先生有两处房屋,其中门面房32.21平方米、住宅74.79平方米。因一四七团旧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索先生与新疆富通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产权、所有权置换协议》。协议约定:索先生将门面房及住宅交付该公司拆迁改造,该公司按照“拆一补一”原则置换门面房及住宅并约定置换房于2013年12月底竣工。但该公司不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2015年3月12日,该公司张贴通知,告知索先生及其他拆迁户在10日内办理房屋交接手续,2015年3月22日,索先生向该公司发出书面告知书,认为该公司所建房屋不符合协议约定,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时至今日,索先生未取得置换房屋。该公司对协议约定好的事项不管不问的态度令索先生怒不可遏,遂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办案经过:没竣工验收就敢卖房?】


在明拆迁律师聂荣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违约行为提起了民事诉讼。


开庭前,聂荣律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梳理时,发现了一个有意思的细节。被告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产权、所有权置换协议》第七条约定:乙方在接到甲方入住通知一周内,不付清超出置换面积房款的,甲方视为乙方主动放弃交换,甲方可直接出售该置换房屋。被告在2015年3月12日通知索先生10日内办理交接手续,索先生由于对置换房不满意,一直都未前去办理房屋交接。于是被告在10日后,将置换给原告的房屋卖给他人。聂荣律师发现,被告取得《建筑安装工程竣工验收交接证明书》的时间是2015年10月10日,而其通知原告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是2015年3月12日,其出售原告房屋的时间是在取得《建筑安装工程竣工验收交接证明书》之前。此期间被告无权通知原告进行交接,更无权依照《房屋产权、所有权置换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将置换的房屋出售他人。这就意味着,被告违反了协议约定。


但在庭审时,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即《建筑安装工程竣工验收交接证明书》未经过质证,简单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索先生的诉讼请求。


索先生在聂荣律师的指导下,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二审中,聂荣律师发表代理意见指出:本案由于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在房屋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以上诉人在接到入住通知一周内不付清超出置换面积房款,视为主动放弃实物交换,其可直接出售置换房屋为由,将置换给上诉人的房屋出售给他人,致使无法将置换的房屋付给上诉人。一审法院对主要证据未进行质证,致使判决结果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采纳了聂荣律师的部分建议,双方经过法院的调解,上诉人索先生接受了公司另外提供的一套门面房作为置换房屋,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双方在房屋拆迁约定安置房时,被拆迁人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需要拆迁人出具《建筑安装工程竣工验收交接证明书》。如在本案中,拆迁人在未取得该交接证明书前,是无权通知被拆迁人进行交接,更无权依照《房屋产权、所有权置换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将置换的房屋出售给他人的。如果被拆迁人对拆迁人安置的房屋不满意时,可以根据这一小细节对其违约行为给予致命打击。


标签: 新疆城市拆迁 置换房
你的征地拆迁补偿款到底能获得多少?填写
表单律师一对一免费帮你分析
您是否遇到如下问题,农村宅基地、棚户区改造、企业、厂房、商铺、养殖场等遇到征收关停
不知道有哪些具体补偿,采取哪些评估方法?

2019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房屋征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具体的补偿金额,您可以输入详细情况或者直接跟我们
电话联系,我们尽量第一时间免费解答!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