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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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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城市拆迁案例:别让笑里藏刀的“另类”温馨提示寒了百姓的心!
作者:谢瑞青律师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0-03-13 阅读量:3068

导读:温馨提示,顾名思义,本应是用婉转温馨的话语来提示规范人们的行为,让人在遵守的同时心里更舒服些。然而在浙江温州,近段时间就出现了大量“另类”的温馨提示,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呢?且看在明律师谢瑞青为你以案说法……


【基本案情:另辟蹊径拆违建】


2017年12月28日,家住浙江省温州市某区的应先生发现自家墙上张贴了当地街道办作出的《温馨提示》,称建议你户于12月29日前腾空房屋内的物品,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未拆除的,将组织实施强制拆除。12月31日,街道办组织人员强行将应先生家的房屋夷为平地。


类似的情况在温州市政府主导的城中村整村改造行动中并不鲜见,甚至已经形成一种固定的拆迁模式——先发一份温馨提示,然后动手拆房!


【律师代理:温馨提示有什么用?】


在代理律师的指导下,应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起诉街道办拆迁违法。庭审中,街道办辩称应先生建设的房屋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应当予以拆除。我们已经温馨提示过你了,你自己不搬,那我们就只好拆迁了,拆除程序合法。


代理律师当即反驳指出:


首先,街道办既没有对应先生房屋的建设时间作出认定,也没有对房屋建设时所处地块是否位于城市、镇规划区内作出认定,无法证明应先生建房时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直接认定应先生建房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显然事实依据不足;


其次,《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街道办并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职权,也没有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职权,更没有自行强制拆除的职权;


第三,街道办作出的《温馨提示》仅建议应先生自行拆除房屋,却未告知应先生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催告程序要求。因而,街道办仅仅依据《温馨提示》就实施对应先生房屋的拆除行为,显然缺乏事实依据、职权依据且程序违法。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在明拆迁律师的意见,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这样一份别出心裁的“温馨提示”也终究没能派上什么用场。


【法律分析: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搞“温馨”】


违建拆除程序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主体程序无非是限期拆除决定、催告、强制拆除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强制拆除等。如果行政机关能够严格按照这些法定程序,每一步都走到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然能够得到保障,而无需另行的所谓“温馨提示”。相反,如果这些法定程序有一步没有到位,都有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这种损失不仅体现在对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也体现在当事人对政府行政机关行为合法性的质疑导致政府形象受损的损失。街道办若真想体现出执法活动中的人文关怀,首先应当把最基本的法定程序走到位,把当事人最基本的权利保障好,然后再额外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当事人的情感因素。


本案中,街道办仅仅作出一个《温馨提示》显然不是想人性执法,而是想通过这样一个提示囊括所有的拆违程序,这样的想法显然是异想天开。如果不按照法定程序走,无论多么温馨的形式都掩饰不了其粗暴蛮横的违法实质!这样的“温馨”越多,反而越会寒了百姓的心!


标签: 强制拆除 浙江温州城市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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