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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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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新建商品房价格”给补偿,划算吗?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2-11-18 阅读量:971

实践中征收方按“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给补偿的情形时有发生。那么按“新建商品房”的价格给补偿,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更划算吗?对此,最高法在相关裁判中给出了答案:新建普通商品房的价格既包括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也包括开发商人工成本、资金成本、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等运营成本,以及赚取的利润,其中土地费用是按照招拍挂的价格确定的。除非被征收房屋的院落面积远远大于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按照新建普通商品房进行评估的价格,是高于类似房地市场价格的。也就是说,在大多数情形下,新建的要比类似的更值钱,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更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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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办属于房屋征收联动部门,由政府设立。征地拆迁办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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