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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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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农民是否有权要求公开征地拆迁材料?
作者:黄小仙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12-17 阅读量:1735

如果一个地方要实施征地拆迁,是要经过组织论证,征询意见、上报审批等严格的征收程序,最后形成关于征地拆迁的方案、公告等大量征收拆迁的材料的。其中除了我们常见到的《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还包括如在征拆项目中最常听到的“一书四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等等。

一般来说,对于这些涉及农民朋友重大利益的征地拆迁信息,政府应该要主动公开给农民朋友看的,要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法律上对此也做了相关规定,如:《土地管理法》第46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这个法条说明,政府机关在征收我们农民的土地前,必须把征收文件予以公布,不得偷偷摸摸的征收;《土地管理法》第48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49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除了上述列举的规定,《土地管理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等,都有详细规定地方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义务。从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国家对于农民群体的知情权保护力度还是非常大的,但是地方政府为了压缩尽可能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在征地实践中“阳奉阴违”的举措不在少数。很多时候,被征收人在房子被拆的时候都还没有看见过正式的征地文件,更无从知晓征地的补偿标准、如何征收、如何补偿等重要信息。这对于弱势的被征收人来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疑是很难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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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样的现象,国家当然也会考虑到,并会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救济渠道的。对此,在明律师告诉大家,除了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义务,被征收的农民朋友也有行使知情权的权利,主动要求政府公开征地拆迁的相关信息。

具体而言,在实施征地行为前,人民政府应当先告诉我们群众补偿标准是什么,并且应当听取群众的意见,群众如果对于补偿标准不满意,可以依法向政府机关提出。其次,在对补偿标准无异议之后,村集体组织也需要及时公布征地费用的开支情况,防止农民的征地费用被违法侵占。

如果政府机关在征收农民土地前没有进行公告,也并未公布相关补偿标准、未听取意见,农民对此行为不服气的,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去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但在明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虽然理论上政策法规规定了老百姓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但是想要老百姓自己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得材料,并且能够看出其中的问题端倪,就大大超出了普通老百姓的能力范围。此时,如果认为在征拆中自身合法权利受到侵害,还是需要尽早寻求专业律师帮助维权。实践中有很多因为自我维权不当而错过法律时效,丧失维权最好时机的情况。


标签: 北京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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