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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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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种情况下,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作者:在明律师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7-16 阅读量:2576

协议无效,则意味着没有签订协议,因此只能按照原来的状态,重新协商补偿或者依法进行评估补偿。以下是三种无效协议的情形:


一、签订协议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被拆迁方而言,如果签订协议的主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签订的协议无效。


实践中,拆迁方与未成年签订协议的情况较少,大多会选择与老年人签订协议,若签订协议的老年人事后被认定患有老年痴呆症,则此类协议无效。


对于拆迁方而言,签订协议的主体必须是办理完相关拆迁手续,具有拆迁资格的法人或组织,否则签订的协议会由于主体不明确、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


实践中,通常会出现拆迁方为了赶进度,在法定手续不全的条件下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的情形,此种情形下签订的协议,可以以协议相对人不具有拆迁资格,而要求法院认定为无效。


二、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开展。


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拆迁双方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采取胁迫、欺诈行为或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违背他人真实意愿签订的协议,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查明,应当认定为无效。


常见的情形主要是拆迁方以对方不签字为由将被拆迁方家人拘留或进行强拆威胁,在此种情况下强迫签订的协议均为无效。


三、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拆迁方应当严格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拆迁范围、日期、方案以及相关计划进行。


拆迁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不符合市、县级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批准文件规定的,协议无效。


同时,在明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协议中约定的拆迁补偿方式违反了法律法规关于拆迁补偿方式规定的协议无效。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有三种,


即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


对于集体土地,其补偿形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异地安置或产权调换方式。


标签: 拆迁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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