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在明律师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7-14
阅读量:2861
征地拆迁不能降低拆迁户原有的生活水平,这是征地拆迁中的一个基本原则。
一、对于不能保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政府有义务进行补贴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二、对于不能保证原有生活水平的,应当增加安置补助费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二项规定,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
三、有义务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对此,在明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了拆迁补偿不合理的情况时,切记不要在拆迁补偿协议上面签字,一旦签了字就产生了法律效力,想要再维权就十分困难。
同时如果遇到强拆逼拆,被拆迁人要保持冷静,保存好征地拆迁中的相关材料,及时的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