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在明律师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6-04
阅读量:2839
当今中国社会,因为总有些“正不压邪”的事例,也就有了有一种“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歪理邪说。特别常听的一句话就是:胳膊拧不过大腿,人在屋檐下,你就低低头吧。
民告官,这官司怎么可能赢呢?
民告官,这官司怎么可能赢呢?好像正义也得屈服于邪恶,许多人也就不再相信“邪不压正”的真理了。但是,我们是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在习主席大力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国家给了你合法的诉求渠道,给了你合法的申诉机会,您如果自己不用,笔者只能一身叹息的表示:法律不保护睡眠人,如果国家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你不行使自己的权利。那就愧对了自己公民的身份!!!!
就在大家一次次妥协时,换来的却也不是多数人以为的“和谐”,一起起暴力拆迁此起彼伏。就说前阵子海口拆迁的事件,简直是一个现场版惊悚片,各大媒体争相报道,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那么,我们就要问问了,在当今社会,拆迁征地工程热火朝天的开展时,那些尚未被关注的强拆事件要怎么处理?
“民告官”这个事到底靠不靠谱,我们的希望究竟在哪里?
希望一,新《行政诉讼法》
虽然,“民告官”曾经是个敏感字眼,甚至与“大逆不道”齐名,但是1996年“中国民告官第一案”标志着行政诉讼渠道将日渐通畅。一路发展,行政诉讼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百姓的诉讼权利,却还是不可避免的成为了“民告官”的枷锁。幸运的是,2014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终于实现了行政诉讼法24年来的首次修改,在倡导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今天,这一修改具有历史性意义。
首先,新《行政诉讼法》针对复议案件作出了新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看似仅仅扩大了行政诉讼的被告范围,实则是拓宽了行政相对人的维权路径,否定了“背靠政府的观念”。
其次,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这一变更,在进一步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同时,明确了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打通了广大被拆迁户的立案通道!
最后,新《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同时,对规范性文件的审理结果作出了明确规定,“认为该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不仅实现了诉讼的受案范围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的接轨,自此行政行为都会被司法权审查,而且实现了从根本上减少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历史性进步,为“民告官”带来新的希望,同时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司法进步!
希望二,《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法治的进步我们不可否认,行政诉讼渠道愈发通畅我们不可忽视,在此背景下,面对尚未有所改变的暴力拆迁和地方依旧“任性”执法,我们不得不搬出自2011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一条例的实施,使得行政拆迁退出了历史舞台。
如果说,地方政府曾经任性强拆时我们无处诉说,那么今天就要理直气壮地说STOP。《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那个行政强拆的乱套时代已是过去时,今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以违反规定的非法方式迫使我们搬迁了,更禁止任何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应对当今社会日益激烈的拆迁矛盾,看着百姓与政府“针尖对麦芒”的关系,如果说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出台是为了给我们被拆迁户维权提供依据,那么相关部门作出的各类规范征地拆迁的紧急通知,就是为了引导执政部门规范行政。2011年3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希望三、新的治国方针——全面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决策中,在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被视为“鸟之两翼”“车之双轮”,成为上下贯通的“姊妹篇”。全面依法治国意义何在,如何从依法治国的角度全面理解“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原所长王公义在做客人民网访谈时指出,全面理解“全面依法治国”应重点把握四个关键。依法治国重在治理公权力,就是要把权力放进制度的笼子里,让它受约束,让它规范行使,让它受到监督。
全面理解“全面依法治国”
重点把握四个关键
首先是中国特色。因为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种成果,也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方式,我们党选择依法治国,实际上代表我们要走一条法治的治国之路。各个国家在治国的理念上选择依法治国是理念的一种进步,但是具体方式应该结合各国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所以,我们国家要走的是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之路。
第二个关键就是坚持问题导向。整个依法治国在四中全会的《决定》中已经做了非常全面的部署,实际上包括了公民的守法,国家的科学立法,政府的依法执政,司法的公正司法,再有就是加强法律监督,这五大任务实际上在推进过程中还是遇到了很多的问题,这次推进依法治国关键是要从问题入手,要从解决这些已经存在的问题入手,使得依法治国更加深入。
依法治国重在治理公权力,这是需要把握的第三个关键。就是要把权力放进制度的笼子里,让它受约束,让它规范行使,让它受到监督。所以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重在治权。为了重在治权,我们既要强调权力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比如享有公权力的部门之间要互相的监督和制约。同时也要让老百姓的私权力对公权力形成制约和监督,治权应该是依法治国的根本。
最后一个关键体现为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负有法律监督职责,而且《宪法》对国家的检察机关也是这样定位的,它是一个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负有不可推卸的职责,在推进依法治国的时候,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也是让依法治国之路更有中国特色的一种表现
结语
自古民不与官斗,使得官僚日益猖獗!但是随着法制社会的进步,我们在“民告官”的路上已然畅通许多,传统加锁亦在各项法律、规章的完善下被逐步破解。虽然各地都存在许多见不得光的“政绩”,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条路已不再障碍重重,不再像过去那样艰辛!大千世界,芸芸众生,大穹苍宇,时刻都在有序的运行之中,正负的生命也一直在相生相克的理的制约和平衡之中,因此,请坚信“魔高一丈”不会是恒久之理,百姓的声音必将成为这个社会的主音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