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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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土地征收不仅涉及被征收地块本身的权利转移,更深刻地影响着村集体剩余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格局。当因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收部分农用地后,村集体手中仍然保留着未被征收的农用地,这些剩余土地的承包权是否需要重新调整?原有的承包关系是否因部分土地的征收而自动解除?调整承包权应当遵循何种法律程序?

1、征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影响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承包方依法享有对承包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当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时,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标的物的消灭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与此同时,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问题在于:征收仅涉及村集体农用地中的一部分,而非全部,未被征收的剩余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否因征收而自动发生变化?答案是否定的。征收本身并不导致剩余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当然变更。原有的承包合同在未被依法变更或解除之前,继续有效;承包方对剩余承包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不受征收行为的影响。换言之,征收的对象是具体的被征收地块,而非整个承包关系。
2、征收后剩余农用地承包权调整的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尽管征收不自动导致剩余土地承包权的调整,但在特定情况下,承包权调整确有必要。从法律层面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原则,但该条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形。发包方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依法收回承包地并进行重新分配,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条件。
征收后需要调整承包权的常见情形包括:第一,因征收导致村集体农用地总面积大幅减少,原承包方案无法继续执行,需要通过调整实现公平;第二,征收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了分配,部分农户的承包地被全部征收,需要重新分配承包地;第三,因征收导致承包地分布零散、耕作不便,需要通过调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第四,被征地农户选择安置补助,需要重新配置承包地。
承包权的调整必须遵循“村民自治+民主决策+政府批准”的程序路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案和调整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承包期调整方案还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任何调整方案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关于耕地保护、妇女权益保护等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3、道路用地征收中剩余农用地承包权调整的实践问题
黄陂区道路用地征收项目具有鲜明的线性工程特点,征地范围往往呈带状分布,涉及多个村组,征收面积可能占各村农用地的不同比例。在制定和实施承包权调整方案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其一,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与承包权调整的衔接。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集体依法进行分配。如果农户承包地被部分征收,其剩余承包地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不能因补偿费的分配而强行剥夺。如果承包地被全部征收,农户有权选择继续承包村集体剩余的其他土地,或在补偿安置中享有其他形式的保障。
其二,承包权调整中的公平保障。调整方案应当确保各承包户在调整前后所获得的土地权益基本相当,避免因征收导致部分农户利益过度受损。黄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I类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应当在调整方案中予以明确。
其三,承包权调整对流转合同的影响。如果承包地在征收前已经依法流转给他人经营,征收和承包权调整将涉及承包方、受让方和村集体三方关系的协调。
4、被征地农户的权利保障与救济路径
当征收导致剩余农用地承包权需要调整时,被征地农户应当关注以下权利保障要点:首先,承包权调整方案的制定必须经过村民民主决策程序,承包户有权参与表决和提出意见。其次,对调整方案不服的,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调解或依法申请仲裁。再次,对行政机关有关承包权调整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最后,承包权调整过程中,妇女的承包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不得因婚姻状况等原因受到歧视。
结语:道路用地征收项目中,村集体剩余农用地的承包权是否需要重新调整,取决于征收面积、征收后剩余土地的分布状况、原有承包方案的执行情况等多重因素的综合判断。征收本身不自动导致承包权调整,但在特定情形下——尤其是征收面积较大、原有承包格局无法继续维持时——承包权调整确有必要。承包权调整必须严格遵循《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和审批要求,确保调整方案公平合理、程序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