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5-06
阅读量:76
导读:在旧城改建项目中,征收补偿方案是被征收人最为关切的核心文件。当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持有异议时,法律是否赋予其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程序在征收补偿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
从法律层面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征地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同样规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安置补偿方式,应当尊重农村村民意愿,保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1、听证权利的法律依据:多数被征收人异议是启动条件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申请听证的权利,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这一规定确立了听证制度的两个关键要件:一是适用范围限定于“旧城区改建”,二是启动条件为“多数被征收人”认为方案不符合规定。
旧城改建项目属于典型的旧城区改建项目,符合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根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在征求意见期间,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在2025年6月25日发布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的公告中,已对公众意见进行了汇总和回应,这本身就是听证程序在方案制定过程中的重要体现。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听证程序的启动需要达到“多数被征收人”的门槛,并非个别被征收人提出异议即可强制启动听证。因此,被征收人应当联合其他被征收人共同提出异议,以达到法定人数要求。
2、听证的程序要求与听证前异议期制度
听证程序并非在征收决定作出后随意启动,而是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听证前通常设有“异议期”,被征收人若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异议,将丧失就方案内容的实体问题申请听证的权利。
在旧城改建项目中,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已于2025年6月公开发布,被征收人应当在方案公示期内书面反馈相关意见,确保异议权在程序上被完整记录。听证会的组织应当包括:听证会前7日公告时间、地点,并通知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听证会由征收部门陈述方案内容,被征收人代表发表意见;听证结束后,政府应当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并将修改情况予以公布。
参与听证会的被征收人代表应当提前准备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对补偿标准、安置房源、评估方法等具体问题的质疑和修改建议。听证会是被征收人表达诉求、影响方案的重要平台,应当积极参与。
3、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策略
在旧城改建项目中,被征收人要有效行使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听证权利,应当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密切关注征收补偿方案的公示。被征收人应当及时查看征收范围内的公告栏、政府网站等渠道,了解补偿方案的公示期限和内容,确保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意见。
第二,联合其他被征收人共同提出异议。鉴于听证程序的启动需要“多数被征收人”异议,被征收人应当主动与邻居沟通,形成统一意见,联合申请听证。
第三,以书面形式提交听证申请。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征收部门提交听证申请,明确提出对补偿方案的异议内容和修改建议,并保留提交凭证。
第四,积极参与听证会,就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安置房源的选择、评估方法的科学性等核心问题发表意见。听证会是被征收人直接影响方案修改的法定渠道,不应放弃。
结语:旧城改建项目中,被征收人依法享有对征收补偿方案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将听证程序作为保障被征收人参与权的重要制度安排,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和修改程序。被征收人应当在方案公示期内积极行使权利,联合其他被征收人共同提出异议,申请听证,并在听证会上充分表达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