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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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群体拆迁中安置人口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被征收家庭能够获得多少安置面积和安置补助,是广大被征收人最为关切的核心问题之一。在城市排水防涝工程等群体拆迁项目中,外嫁女和在读大学生是否应计入安置人口,是实践中争议最为集中的两类情形。外嫁女虽然出嫁但户口未迁出、仍在原村生产生活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丧失?在读大学生因求学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其安置资格是否受到影响?

1、安置人口认定的法律框架与基本原则
安置人口的认定,在集体土地征收中主要依据被征收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安置人口的认定,应当以被征收人家庭的实际人口为基础,但并非所有家庭成员都当然具有安置资格,关键在于是否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通常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是否具有本村户籍、是否在本村生产生活、是否以本村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否履行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在这一框架下,外嫁女和在读大学生的安置资格问题,需要结合其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判断。
2、外嫁女及在读大学生的安置资格分析
外嫁女的安置资格是实践中争议最为集中的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妇女在征地补偿安置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同样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判断外嫁女是否有资格获得征地安置补偿,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只要外嫁女的户籍仍在村里,生产生活也在村里,享有村民成员资格,那么无论其出嫁到哪里,都有资格获得征地安置。
实践中,部分地方以“搬迁前已婚嫁出库区”为由,将外嫁女排除在安置人口之外,这种做法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村规民约或地方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反规定,也不能对抗上位法的明确规定。已出嫁妇女户口未迁出、且在夫家未取得承包地、未享受夫家集体收益分配的,其原籍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出嫁”为由剥夺其安置资格。
在读大学生的安置资格是另一个常见争议点。因上学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的学生,其户籍虽然暂时不在原村,但作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个体,其学费和其他主要生活经济来源仍依赖家人的供给,并没有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因此,虽然户籍可能暂时不在原村,但在校学生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获得征地安置。服役军人的安置资格认定与此类似,因服役将户口迁出的军人,同样不因此丧失安置资格。
此外,因结婚、出生或者收养关系的建立,户籍新迁入本村的成员,只要满足落户相关的法律政策,取得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有权利主张获得安置补偿。被征收人的近亲属及配偶、投奔落户的亲属、在外服刑人员的安置资格,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村组集体讨论认定成员资格时,也应当充分保护这部分成员的合法权益。
3、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策略
在群体拆迁中,被征收人如认为外嫁女或在读大学生的安置资格受到不当剥夺,应当采取以下策略维护权益:
第一,收集证据证明成员资格。对于外嫁女,应当提供户口本、身份证、村委会证明(证明其未在夫家享受集体待遇)、承包地证明等材料。对于在读大学生,应当提供学生证、学校集体户口证明、家庭经济来源证明等材料。
第二,在安置人口认定环节提出书面异议。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部门开展安置人口调查登记时,主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全部纳入安置人口范围。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
第三,对违法剥夺安置资格的行为寻求救济。如果征收部门或村委会以“外嫁女”“户口迁出”等理由拒绝将相关人员纳入安置人口,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相关人员具有安置资格。
结语:群体拆迁中,外嫁女及在读大学生依法应当计入安置人口。《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保障妇女在征地补偿安置中的平等权利,在校学生虽户口暂时迁出但未脱离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样享有安置资格。被征收人应当充分了解自身权利,在安置人口认定环节主动提供证明材料,对违法剥夺安置资格的行为及时寻求法律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