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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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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市高铁征收,集体土地能否参照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4-08 阅读量:136

导读:在高铁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往往与国有土地存在显著差异。然而,当集体土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周边已是高楼林立、商品房价格高企时,仍按传统集体土地标准补偿,是否公平?被征收人能否主张参照国有土地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这一规定为被征收人主张参照国有土地标准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然而,实践中征收方往往以“土地性质未变”为由拒绝适用,引发大量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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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照国有土地标准补偿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因征收程序拖延导致被征收人无法享受城市发展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避免“城中村”居民因身份差异而遭受不公平对待。


在拆迁项目中,村民面临的核心矛盾正是这一问题。根据该规定,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参照国有土地补偿标准执行。但补偿方案仍坚持集体土地标准,制造了土地性质认定与规划功能的时空错位、房屋价值评估方法的制度性歧视等法律悖论。补偿价3300元/㎡,而一路之隔的国有土地上商品房市场价已突破2万元/㎡,补偿价不足市场价的17%。


2、参照适用的条件与限制


参照国有土地标准并非无条件适用,需满足以下要件:一是征收启动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尚未获得补偿安置;二是补偿安置时,该地块已纳入城市规划区;三是被征收人请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即使满足上述条件,在计算补偿金额时,应当扣除被征收人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这一扣除规则的法理在于: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而参照国有土地标准后,房屋价值补偿已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两者不可重复计算。


3、实践困境


在成片开发项目中,征收方将街道纳入“城市规划区”,却在补偿时采用集体土地标准,被商户质疑为“标准混用导致权利克减”。这种“选择性适用”的做法,实质上是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立法精神的违反——即便土地已转为国有,原使用权人仍应分享增值收益。


结语:高铁征收项目中,被征收人主张集体土地参照国有土地补偿标准,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这一主张提供了有力的裁判指引。然而,实践中征收方常以“土地性质未变”为由拒绝适用,被征收人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依法主张权利。在诉讼中,被征收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并主张参照周边国有土地上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标签: 土地管理法 浙江 温州市 高铁征收 集体土地 国有土地 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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