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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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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房屋征收,非居住房屋产权人能否认定为法定被征收人?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4-02 阅读量:99

导读: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身份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补偿权利的归属。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这一规定清晰地表明:对于非居住房屋,只要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其产权人即为法定的被征收人,享有完整的征收补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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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居住房屋产权人的法定认定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这一规定的核心要义在于:房地产权证是确定被征收人身份的根本依据,而非居住房屋的产权人只要持有合法有效的权证,即具有法定被征收人资格。


对于非居住房屋,其权属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等。这些证书所载明的所有人,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均应当被认定为法定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应当以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补偿对象,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项。非居住房屋产权人的这一法定地位,不因房屋的实际使用状态、租赁关系的存在而发生改变。


2、非居住房屋产权人与实际使用人的关系


在实践中,非居住房屋往往存在租赁关系,产权人与实际使用人可能不一致。根据《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规定,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一般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8%确定。当房屋存在租赁关系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归属成为重要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般归属于实际经营者。但这一分配规则不影响非居住房屋产权人作为法定被征收人的地位。房屋征收部门仍然应当与产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将全部补偿款项支付给产权人。产权人再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与实际使用人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装修补偿、搬迁费等事项进行内部结算。对于非居住房屋的承租人而言,其与产权人之间关于补偿款分配的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避免征收时产生争议。


3、共有非居住房屋的产权人认定


对于非居住房屋存在共有产权的情形,全体共有人均为法定被征收人。根据《民法典》关于共有财产的规定,处分共有财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在房屋征收中,补偿协议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签订,补偿款项由全体共有人共有。若共有权人无法就补偿方式或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征收部门可将补偿款提存至公证机构,待权属明确后再行分配。


在法院审理的一起公房征收纠纷中,法院对“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清晰阐释:需同时满足“在被征收房屋处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三项法定条件。这一裁判规则同样适用于非居住房屋中实际使用人资格认定的参考。


结语:房屋征收中,非居住房屋产权人的法定地位是明确而稳固的。房地产权证是确定被征收人身份的根本依据,产权人作为法定的补偿对象,享有完整的征收补偿权利。对于存在租赁关系的非居住房屋,产权人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应当通过书面合同明确补偿款的分配规则,避免征收时产生争议。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应当以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补偿对象,保障其法定被征收人地位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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