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5-05-08
阅读量:784
导读:2025年上海金陵东路旧改项目进入攻坚阶段,部分未签约产权人因拒绝搬迁被行政机关列为“阻碍风貌保护责任主体”,面临强制腾退与行政处罚双重风险。争议核心在于:行政机关以“未履行风貌保护义务”为由对未签约户实施连带追责,是否具备法律依据?此类争议既触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程序正义边界,亦暴露历史街区保护中行政权力扩张与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深层冲突。
1、法律性质争议:“风貌保护责任”的追责依据缺失
(1)责任主体的法定性困境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违法建设责任主体明确指向“建设单位或个人”,但金陵东路项目中被追责对象为未参与违法建设的普通产权人。行政机关将“未配合腾退”与“未履行风貌保护责任”混同,实质是创设法律未规定的义务。如黄浦区城管局在(2025)沪XX行初XX号案件中,以“未签约导致修缮滞后”为由对产权人处以罚款,法院最终以“缺乏上位法依据”撤销处罚决定。
(2)“连带责任”适用的合法性危机
法律要件不符:连带责任须以共同过错为前提,但未签约户未实施破坏风貌行为,仅因拒绝搬迁即被追责,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过罚相当原则;
程序倒置风险:参考白云公寓拆违案例,行政机关在征收程序未完结时即启动责任追究,形成“以罚促签”的胁迫性执法模式。
2、程序合法性争议:强制腾退要件的非常规突破
(1)征收要件的形式化操作
公共利益泛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要求征收必须基于明确公共利益,但金陵东路项目将“商办综合体开发”包装为“风貌保护配套工程”。如南京西路1038号改造项目曾因类似操作被质疑“以更新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
补偿标准失衡:补偿方案采用“房屋重置价+奖励金”模式,但重置价仅为周边房价的48%,且未对历史建筑的文化附加值单独计价。秦淮区巡视整改报告指出,此类做法导致“产权人权益系统性贬损”。
(2)行政强制的程序异化
风险评估缺失:白云公寓拆违案显示,行政机关对强制拆除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但金陵东路项目未公示风险报告,仅以“风貌保护紧迫性”为由简化程序;
证据锁定瑕疵:行政机关在未完成权属调查情况下,直接将未签约户房产纳入“附有违法建筑房屋”名单并限制交易,违反《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证据固化要求。
3、权利救济困境:司法审查的功能性失灵
(1)诉讼定性悖论
行为性质模糊化:行政机关将强制腾退定性为“协议履行保障措施”,导致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频遭“不属于受案范围”驳回。参考(2025)沪XX行终XX号裁定,法院对“实质行政行为”的识别标准过于僵化;
民事救济局限性:民事诉讼无法审查征收合法性,产权人即使胜诉亦仅能获得违约赔偿,无法阻止房屋腾退。
(2)举证责任倒置难题
信息不对称:行政机关未主动公开规划调整专家评审意见、资金平衡方案等关键信息,产权人难以证明“商业开发主导”事实;
评估救济虚置:补偿评估异议复核停留于形式审查,如秦淮区巡视整改中曝光的“评估机构选择性采纳数据”问题仍未根治。
4、制度重构路径: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的双向强化
(1)明确责任追究的法定边界
禁止责任嫁接:修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明确风貌保护责任不得转嫁至未实施破坏行为的产权人;
设立负面清单:参照南京市秦淮区做法,制定“风貌保护豁免条款”,对建筑结构安全、外观无损的未签约户免除连带责任。
(2)完善程序性制衡机制
强制听证前置:在启动连带追责前,须组织由法律专家、文保学者、业主代表参与的听证会,并公示听证笔录;
引入第三方监理: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腾退项目的公共利益属性、资金流向进行独立审计。
(3)创新补偿与置换模式
文化股权确权:允许产权人以历史建筑评估值入股改造后物业,按比例分享运营收益;
弹性腾退协议:参考白云公寓“暂缓强拆+后续协商”经验,对特殊困难家庭设置3-5年过渡期。
结语:
金陵东路强制腾退争议的本质,是行政权力在历史街区更新中的合法性危机。破解困局需实现三重变革:在立法层面,严格限定“风貌保护责任”的适用对象与程序;在执法层面,杜绝“以保促拆”的功利化操作;在司法层面,强化对实质行政行为的审查力度。唯有坚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底线,方能在城市更新与私有财产权保护之间构建可持续的平衡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