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5-01-06
阅读量:459
导读:您在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上合法建筑房屋,居住使用多年未有相关部门表示异议,直到您的房屋被划到征收项目范围内,相关部门突然表示您的房屋是违法建筑,要求您限期拆除。面对这一突发事件,您无所适从,一方面您完全不能理解为什么自己合法所有的房屋突然变成违法建筑了,另一方面您时刻担心自己的房屋被强制拆迁自己将居无定所。
案情简介:
许先生是山东省夏津县人,2014年2月许先生收到了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处罚决定》,表示许先生的房屋没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许先生限期拆除房屋,并处以罚款。
许先生不能理解为什么自己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变成了违法建筑,遂向夏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但夏津县人民政府最后维持了县城市管理执行局的处罚决定。
面对这一结果,许先生忧心忡忡,辛运的是,许先生找到拆迁律师,在拆迁律师的帮助下,他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了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承办过程:
1、给政府相关负责人发律师建议函,建议政府重视本案件,公平、公正解决本案纠纷。
2、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证据材料。在拆迁律师的帮助下,许先生分别向夏津县国土局、夏津县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先进县环保局、夏津县住建局等部门就征收项目的用地立项规划环评等批准文件申请信息公开。在拆迁律师的帮助下,最终取得有价值的证据材料。
3、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许先生的房屋是在自己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上合法建筑,并且经过了相关部门的许可同意,临到要拆迁时却被认定为了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严重侵犯了许先生的合法权益。对于县政府做出的维持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同样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错误,侵犯了许先生的合法权益。
4、提起行政诉讼撤销房屋征收决定。夏津县人民政府违反程序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造成许先生的房屋面临强制拆除并无法获得合理补偿的风险。该程序对于许先生问题的解决至关重要,如果不启动法律程序,那么相关政府部门将很快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此时许先生的房屋将在劫难逃,并且使自己陷入被动地位。
5、申请立案调查及人身财产安全保护。面对政府正在实施的强拆行为,为了避免许先生人身财产的损失,依法向夏津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申请立案调查及人身财产保护令。同时也提醒相关政府部门重视,避免出现非法暴力的情形,否则许先生将依法追究相关部门人员的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
1、无处罚权限的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无效。
本案中,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然而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有权处罚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并不是规划主管部门,无处罚权。
《行政处罚法》同样也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內实施或者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本案中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既无法定职权也无国务院、省级政府的授权决定,所以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属于超越处罚权限的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2、违反法定程序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被撤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应当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案中夏津县政府是出于建设商品房的目的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明显与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目标不相符。
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多项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当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方案。本案中,县政府并没有公布方案征求意见,也没有举行听证会,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法条链接: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