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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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宅基地建房,却始终得不到任何答复,此时除了向乡镇街道反映要求其监督纠正外,还有其他的有效救济途径吗?
日前,在明所的王威律师在浙江省绍兴市代理的案件中就独辟蹊径,直接以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被申请人,向当地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4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义务接收村民的宅基地申请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及答复,其后才轮到乡镇街道去审核批准。村集体不作为,乡镇街道就上不了场,村民的宅基地申请也就永无落实之日。
最终,县政府责令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20个工作日内对当事村民的申请作出答复。由此可见,村集体作为民事主体,在行使宅基地审批管理职权时也会被视为行政主体,应当接受行政复议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