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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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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占用宅基地的福音:只要符合条件,也能确权登记!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4-09-11 阅读量:652

为了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维护农民利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有序开展,今年年底前要全部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

 

我们都知道,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应当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在一些农村,普遍存在一些未经批准私自占用宅基地的现象,还存在虽经批准,但私自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的现象。

 

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这种现象又该怎么确权呢?

 

其实,有关部门也已经注意到了农村存在的这一实际问题,于是,国土资源部早已经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在该《通知》中指出,对于未履行批准手续私自建房占用宅基地的以及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私自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将分阶段依法处理。

 

其处理方式是这样的:

 

1、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私自占用宅基地的

 

1)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有些农村集体成员私自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只要占用宅基地的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没有进行扩大,无论是否超过《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当地规定的面积使用标准,均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这一条规定的通俗解释是:

 

比如张三,在1982年之前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占用耕地建造了住房,无论其占用了多大面积的宅基地,只要在1982年之后没有再多占土地,均可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2)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一直到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时止,农村集体成员私自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凡是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其超过的部分,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处理之后,方能确权登记。

 

这一条规定的通俗解释是:

 

比如张三,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和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之前未经批准私自建房占用了宅基地,只要张三私自占用宅基地没有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也是能够确权登记的;但如果张三私自占用的宅基地超过了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那么,对于超过的部分,必须等有关部门处理(比如,处罚或缴纳耕地占用税)之后才能进行确权登记。

 

2、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凡是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虽然符合当时集体的规划,也取得了批准手续,但实际占用时超过了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应当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对于超过占用面积的部分,应当在登记簿上和权属证书的附记栏中予以注明。

 

这一条规定的通俗解释是:

 

在《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有些农户审批到了宅基地,但这些农户多占用了宅基地。而在这次确权登记中,会将依法审批到的宅基地正常确权登记,但对超过的部分,不能确权(也不处罚或缴纳耕地占用税),仅仅可以在权属证书上予以注明。

 

通过对这些政策规定的解读我们不难发现,只要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私自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均能够正常确权登记,但在1982年之后未经批准,私自占用宅基地的,会比较麻烦了。


标签: 农村宅基地 私自占用宅基地的福音:只要符合条件,也能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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