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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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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赔付与户籍究竟是什么关系?原来根源在这儿!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4-05-21 阅读量:796

导读:拆迁律师区分3种情况来为大家浅析: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征收补偿与户籍关系不大。2、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户籍与补偿利益有较大关系。3、房屋安置利益与户籍关系直接相关。


老百姓爱讲“拆我的房子你得赔我钱”,而从不刻意区分“赔偿”与“补偿”。


但所谓“赔付”与户籍又究竟是何关系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在这一问题上是否存在着差异呢?补偿和安置是一码事吗?


户籍不在房屋、土地所在地,遇到拆迁是否就没有补偿呢?


答案肯定不会那么绝对,拆迁律师区分3种情况来为大家浅析: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征收补偿与户籍关系不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征收补偿的对象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在这种情况下,补偿与户籍无关,仅需考虑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谁的名下,或者房屋的实际共有人都是谁,补偿的归属就很清楚了。


同住的成年家属多少、户籍人口多少都与补偿利益没有直接的关系。只有在牵涉保障房分配、公房承租人变更等问题时才与这些相关,但这都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多少无直接关系。


2、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户籍与补偿利益有较大关系。


可简要分述如下:


首先,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应归属于其所有者,在土地经营权允许流转的情况下,其所有者完全可能是不具有本村户籍的人甚至是城里人,那么这部分补偿利益也应当依法给到他们手中。


其次,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应归属于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在按“自然户”补偿的情况下,补偿利益属于该农户的全体家庭成员共有。此时,只有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才有权享有这部分补偿利益,而“资格”与户籍是高度相关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也不能轻率地认为“没户籍就意味着没有农村房屋这部分的补偿”。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在未自愿有偿退出其宅基地前,仍继续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其上房屋的合法权利。


此外,因继承取得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并据此占有宅基地的城镇户籍人员同样有权获得部分补偿利益,不可能被“白拆”。


“户籍”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两个概念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户籍迁出但资格仍在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土地管理法》明确保障的。且前述“自然户”不等于“公安户”,单独立户但实际上未独立居住生活的人仍然有权分得原“自然户”的补偿利益。


再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都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直接相关,有资格有补偿,无资格无补偿,其与户籍的关系与前述第二点分析雷同。


3、房屋安置利益与户籍关系直接相关。


在前述5大类法定的补偿项目之外,农村征地拆迁一般还会有给村民的房屋安置面积,按人头每人可获取几十平方米。


房屋安置的目的就是保障本村村民的居住生活,对户籍已迁出且实际不在本村居住生活的人一般不会给予这部分安置。这部分利益多通过“村民自治”确定,不是法定的补偿。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农村和城市的房屋征收补偿事实上是存在较大的区别的。城市强调对被征收房屋市场价值的补偿,农村则突出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而户籍和“资格”始终是贯穿农村征地拆迁中的大问题。


农民朋友如遇到这类纠纷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自己的补偿安置主体资格,这样才能谈及补偿安置利益的公平、合理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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