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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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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一户多宅”是违法行为?这3种情况下的就例外!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4-02-18 阅读量:649

导读:已拥有宅基地的农民,通过继承享有第二块宅基地的,此行为合法。虽然这种情况看上去似乎违反了“一户一宅”的原则,但是应当允许有例外。


《土地法》


第二十六条


本意是限制农村村民拥有宅基地数量,减少占用耕地,保护现有耕地,而不是说一个人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


在我国农村,通过申请获得宅基地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形式,但是并不排除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宅基地。


农村“一户一宅”观点的法律依据是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的规定。


如果当事人通过继承获得了两处宅基地,构成“一户二宅”,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还是农村“一户一宅”的例外,这种情况颇有争议。


律师认为:此属于农村“一户一宅”的例外。而且在法律理论层面,农村“一户一宅”也应当允许此类例外的存在。


理由如下:


从字面上理解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很浅显易懂:一户农民如果拥有了两处以上宅基地必然构成违法。


立法本意是限制农村村民拥有宅基地数量,减少占用耕地,保护现有耕地。


现实中,农民取得二处以上宅基地的方式,除了申请获得之外,还有另外三种情况:


1、买卖房屋或实现抵押权而取得宅基地。


比如,村民甲自己拥有一处房屋,而村民乙向甲借钱后,把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了甲,乙未能偿还到期债务,甲通过实现抵押权,就享有了乙房屋的所有权。


此时甲既拥有自己原来的住房,也取得了乙的房屋,同时拥有了二处宅基地。


2、男女因结婚而共同占有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


比如,男甲和女乙婚前各自拥有一处房屋及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二人因结婚而成了一家人(一户),从而出现了一户农村村民拥有二处宅基地的局面。


3、因继承房屋而取得宅基地。


比如,甲与父母分家后另立户头,并经批准另修建了住房。甲的父母去世后,甲经继承取得了父母房屋的所有权,从而同时拥有了二处宅基地。


这三种取得方式均属于宅基地的继受取得,都存在获得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可能。


上述情形的大量存在,是“一户一宅”之例外合理性的现实基础。


另外,宅基地使用权是附随于房屋所有权的,如果禁止农民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实质上就是禁止农民拥有二处以上房屋,当这房屋本来是基于合法的方式(房屋买卖、结婚、继承、赠与等)而取得的时候,合法的手段却导致了“违法”的结果。由此来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明显存在考虑不周之虞。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遇到类似情形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保护农民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根据上述思路,法院可以判决和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同时,为了更好地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建议以立法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确定“一户一宅”之例外的合法性,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正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通过申请获得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通过合法的房屋买卖、结婚、继承、接受赠与等方式继受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不在此限”。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农村“一户多宅”是违法行为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在遇到拆迁不公平时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本文内容还没有解决您遇到的问题,可以电话或者留言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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