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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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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是怎么确定的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3-10-20 阅读量:1738

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是怎么确定的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政府为了保障城市规划、公共利益和居民权益,对城市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所签订的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是房屋征收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为了保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


在确定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时,应当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对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如果其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应当按照《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征〔2013〕9号)文件执行。如果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私有房屋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死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办理相关继承手续后,由继承人签约,多个继承人的可以公证委托书或指定的第三方公信人士当场见证委托过程的形式委托代表签约。


总结来说,就是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应当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对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情况,应当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对于私有房屋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死亡的情况,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办理相关继承手续后,由继承人签约。多个继承人的可以委托代表签约。


标签: 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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