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3-10-13
阅读量:1692
在我国被拆迁人的权益有:所有权、经营权。此项权利的法律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对于房屋的拆迁补偿中含有停产停业的经营损失补偿。
被拆迁人应该知己知彼,除了要了解拆迁过程中拆迁方的各种全力和职责,也要熟记自己的各项重要权利,不至于在一些时候,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自己的一些权利受到侵犯而没有发觉,最后导致自己拆迁利益受损。
其实被拆迁人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可以分成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两大类。
在我国被拆迁人主要的实体权利有:
(1)所有权;房屋土地使用权;地役权;
其中被拆迁人对房屋的所有权,是被拆迁人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被拆迁人基于对房屋的所有权才会完整的参与到征地拆迁的全程。根据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可以说被拆迁人享有的一系列权利都是为了保证最后公平合理的补偿。
(2)经营权
商业性用房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均拥有此权利,要求经营性损失补偿。此项权利的法律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对于房屋的拆迁补偿中含有停产停业的经营损失补偿。
在我国被拆迁人主要的程序性权利有:
(1)知情权
知情权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程序正当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是保证被拆迁人可以参与到征地拆迁的重要保证。知情权的保证主要是通过各种拆迁征收公告等方式落实。
(2)听证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在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征收方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同样要要保障被拆迁人听证的权利。从《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可知,在征地方案报批之前和征地公告公示之后,和安置补偿方案制定过程中被征收人均有听证权。
(3)选择权
法律规定,安置补偿的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被拆迁人有权利选择适合自己的补偿方式。
(4)对评估结果异议权
根据《评估办法》规定,被拆迁人收到评估结果后10内,认为评估结果存在问题有权利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在10内可以申请专家评审。
(5)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权利
征地拆迁是有权行政机关一系列行政行为的集合,对于征地拆迁过程中任何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征地批文,用地规划等行为不服都有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情况下,被拆迁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
(6)依法请求回避的权利
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所以被拆人有权利,请求作出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回避,请求听证主持人的回避,请求仲裁员的回避。
被拆迁人的赔偿标准是怎么计算的?
1、拆迁补偿款一般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具体的补偿数额,为以下补偿项目相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拆迁补偿根据房屋用途可以分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两种。
房屋用途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土地的用途,它决定了房屋用途的走向;二是规划设计的用途,它决定了房屋用途的内容。
“住宅”是专供居住的房屋,“商业服务用房”是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二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用途的房屋。
正是房屋的用途区别,其在设计规划上和建筑结构上还有价值产生都有所不同,因此拆迁补偿也有所不同,遂分开处理。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被拆迁人的权益有哪些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在遇到拆迁不公平时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本文内容还没有解决您遇到的问题,可以电话或者留言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