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92-1099

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相关推荐

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相关搜索词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有哪些呢
作者:网络整理 来源:网络整理 日期:2020-12-03 阅读量:1476

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一经确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是因发生某种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事由或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有权。


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分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采取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种方式进行,收回土地使用权要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规定,收回土地使有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为公共利益或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


5、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6、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7、临时用地者超过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期限,又未办理续期手续的;


8、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9、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及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土地。


北京拆迁律师提醒以上第1种和第2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是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继续使用土地,因而对土地使用权人要给予适当补偿。对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国土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标签: 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
你的征地拆迁补偿款到底能获得多少?填写
表单律师一对一免费帮你分析
您是否遇到如下问题,农村宅基地、棚户区改造、企业、厂房、商铺、养殖场等遇到征收关停
不知道有哪些具体补偿,采取哪些评估方法?

2019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房屋征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具体的补偿金额,您可以输入详细情况或者直接跟我们
电话联系,我们尽量第一时间免费解答!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