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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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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乡(镇)建设用地使用原则
作者:网络整理 来源:网络整理 日期:2020-12-03 阅读量:2273

(1)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切乡村建设都必须服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建住宅都应当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农村道路、水利设施等需要使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外土地的,应当符合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要求。


(2)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国家每年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建住宅也不能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3)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


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往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三、乡镇企业用地审批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北京拆迁律师提醒: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标签: 乡(镇)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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