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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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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哪些情形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作者:网络整理 来源:网络整理 日期:2020-11-25 阅读量:1734

哪些情形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北京拆迁律师提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


(6)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标签: 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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