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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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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作者:网络整理 来源:网络整理 日期:2020-11-25 阅读量:1363

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北京拆迁律师提醒: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的;


(4)宅基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6)农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建设的;


(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不予确权的。


标签: 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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