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在明律师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7-29
阅读量:1897
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可知,被征收方对于补偿方式,具有选择权。被征收方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方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此,上述案例中,征收方剥夺被征收方选择补偿方式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被征收方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如果被征收方选择产权调换房屋这一补偿方式,其应当如何进行选择呢?
第一,被征收方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审查协议中是否明确了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1)产权调换房屋是否已经建好:产权房屋已经建好说明征收方能够尽快交付,如果尚未修建完毕,则一定要在补偿协议中约定好日后的交房时间,以及过渡期间政府提供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的具体标准。(2)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理位置、面积、结构、户型、朝向、价款等具体情况。只有具体、明确的约定才能在日后征收方交付的房屋不合格时,有证据支撑自己的诉求。
第二,在产权置换房交付使用前,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消防、建设、国土、规划、房产等行政职能部门需要对房屋进行竣工验收,征收方在入住前可以申请查看竣工验收结果,对房屋的质量进行检查,如果发现质量不合格,可以拒绝入住,并要求征收方给予相应的补偿款。
第三,被征收方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需要明确征收方的违约责任。如果由于征收方的缘由导致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或交房过迟,被征收方可以就补偿协议追究征收方的违约责任。
第四,被征收方在获取产权置换房屋后,应当及时办理房产证。通过合法征收补偿程序建造的产权调换房屋,在房屋交付之后被征收方均可以取得产权证。因此,如果补偿协议中对办理产权证事项有约定,被征收方按照约定进行办理即可。在明拆迁律师提醒,如果补偿协议对此事项没有约定,则根据各地的具体规定实施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