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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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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与农民权益密切相关
作者:在明律师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7-17 阅读量:1904

一、我们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建议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二、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我国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一直都是为土地流转保驾护航,不是限制土地流转的发展。并且土地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


必须要求各地区原原本本贯彻落实党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搞大跃进,不搞强迫命令,不搞行政瞎指挥。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目前我国的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建议大家在承包时,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应该注重合同,只有合同才具备法律效益,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不确定因素纠纷的发生。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所以我们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大家只要遵守法律,就不怕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四、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我们妇女的承包权也不得被收回。第一在承包期内,如果妇女结婚,在新的居住地内么有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又的承包地;第二妇女如果离了婚或者是丧偶的情况,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来的居住地而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权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发包人也是不可以收回其原承包权。


五、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公开、公平、公正”是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农民的承包土地的权益就会受到侵犯,破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贯彻实施。


六、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标签: 土地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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