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在明律师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7-16
阅读量:2523
停产停业损失,即通常说的营业损失,是指因房屋征收而造成被征收人生产经营活动暂停或者终止而产生的损失。停业停产损失发生于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时。由于住宅房屋并无生产经营活动用途,也就不存在停产停业损失的问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是拆迁人因拆迁非住宅房屋,给经营者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文称《征收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的补偿。第十七条规定,对被征收人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业停产损失应当进行补偿。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停业停产损失是赔偿给被征收人,即房屋的所有权人,并未涉及对承租人或实际经营者权益的保护。笔者认为2011年1月21日实施《征收条例》规定如此,或是为了减少征收拆迁的压力。因为非住宅房屋拆迁,对于承租人地位的合法性问题,拆迁人不得而知。将停业停产损失赔偿给被拆迁人,权利义务比较明晰,工作容易顺利进行。关于承租人的权利救济,其可以依据合同向出租人主张赔偿。
在明拆迁律师提醒:关于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费用的分配问题。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租赁期间内房屋被征收需拆迁,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应解除租赁合同。若是合同对于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费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处理;若是没有约定,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诉讼处理。民事案件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故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向法院主张停业停产损失补助费,应提供证据证明拆迁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具体停产停产损失补偿费用数额,应根据具体案情,由被征收人对实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