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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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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拆迁到底该怎样补偿?
作者:在明律师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7-02 阅读量:5130

房屋的征收拆迁,已经开始在全国各个地方展开,涉及的人数越来越多,对民众切身利益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由此,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公平、合理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在实践中,大部分地区的拆迁补偿都呈现出偏低的情形,这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居于这样的现状,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告诉各位被拆迁人,拆迁补偿,是有法可依的。拆迁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补偿,才能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那法律怎样规定的呢?下面在明律师来告诉你。


首先:房屋拆迁补偿应该有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补偿两种可选择的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该条例的言外之意是指在征收补偿方式中,必须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供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最优的补偿方式。


但在实际的操作中,部分地区要么只给货币补偿,给钱了事,不考虑被拆迁人的实际需求;要么只让产权置换,即使置换的房屋面积、地理位置等等都不如人意……这样的情况常见于各个拆迁地区,这会变相的折损降低被拆迁人的利益。


因此,在明律师提醒各位被拆迁人,一定要充分行使自己选择的权利,以保障自己的补偿利益。如果在补偿方案中,只有一种补偿方式,那么这里面一定有蹊跷,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进行维权救济。


其次:拆迁补偿内容应是法定的补偿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另外,对于被征收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这里在明拆迁律师主要强调的是关于土地补偿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居于土地的所有权,土地补偿费是要分配给村集体的,而青苗补助费和安置补助费要分配给被征收农民。实践中常出补偿款被截留、贪污、挪用等问题,这种问题就主要集中在安置补助费的分配问上。也就是村委会或是村集体会借土地补偿费要分配给村集体为由,侵占分配给被征收人的青苗补助费或是安置补助费。所以,对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应该是怎样的分配比例,被征收人一定要明晰。当然,这需要借助专业拆迁律师的专业指导和帮助。


最后:警惕拆迁奖励补助费


拆迁奖励的出处来源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该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从该条例可以看出,一定的拆迁奖励是合法的,制定该规定的意义在于鼓励提前签协议,提前搬家。但是该奖励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拆迁奖励费并不多,且会有一个期限。它的设立只是为了奖励配合拆迁的人,其前提基础是在合理的补偿基础上。


但在实践中,有些地方的拆迁奖励额度高得出奇,几千到几万不等,这很难让人不动心。于是很多人为了拿到拆迁奖励,早早的签了协议搬了房子,直到后来才会发现自己损失的拆迁补偿要远远高于所谓的拆迁奖励,悔之莫及。


羊毛是出在羊身上的。所谓的“拆迁奖励”并不是地方政府自掏腰包补给你的,而是从被拆迁人本应有的拆迁补偿里扣出来的。也就是说,前期你拿的拆迁奖励,后期会相应的在你的补偿费里扣除。这变相的奖励,只是为了让你提早搬迁,即使补偿不合理。


所以,对于拆迁奖励,在明律师提醒各位,一定要谨慎。如果拆迁奖励额度过高,说明这里面一定有问题,被拆迁人切不要轻易上当了。


标签: 房屋征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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