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在明律师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6-18
阅读量:2059
所谓的强制拆迁,是指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一方当事人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行政裁决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没有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的,依法强行拆迁房屋的行为。
依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一法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对于违建有着强拆的权力。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行政机关对于违建有权强拆,法律仍然对于强拆有着严格的程序限制。
《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将准予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的权力赋予了人民法院,但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并非完全由法院来承担,而是要遵循裁执分离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该条司法解释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强制执行方式或者模式,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裁定准许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得出进行房屋强拆有两个基本条件:
(1)实体条件。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之一必须是,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在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且已经按照补偿决定的内容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后,如果被征收人依然不履行补偿决定拒不搬迁的,有关部门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拆迁。
(2)程序条件。另一个前提必须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拆迁方申请法院强拆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