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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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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不一致怎么办?
作者:在明律师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6-09 阅读量:2605

农村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不一致怎么办?


1.买房人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故买房人对所购买的房屋虽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但并没有实际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


2.当房屋被征收时,作为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合法有效,但其在该协议中享有的权利为其买房人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在此情况下,买房人可选择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也可选择主张所购房屋产权消灭的对价—拆迁补偿款。


实践中,征收部门可直接与实际买受人或房屋实际使用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3.在征收主体按照征收方案确定的具体补偿数额予以补偿后,有关利害关系人之间就该补偿款的归属或分配产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纠纷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民事纠纷案件,主要是针对利害关系人之间就诉争的补偿款的归属或分配作出裁判。



标签: 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产权 房屋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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