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在明律师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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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行政机关应该以节约用地和保障公路运行安全为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国土资源、组织交通运输等部门来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得低于二十米之外;
(二)省道不得低于十五米之外;
(三)县道不得低于十米之外;
(四)乡道不得低于五米之外。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得低于三十米。
公路平面交叉道口、互通立交以及弯道内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其第十四条还规定了,新建开发区、学校、村镇和农贸市场、大型商业网点、货物集散地等公共场所,其建设尽可能的在一侧进行,并且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五十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二十米。
如果是行政机关征收土地的话,补偿应当是有的,如果他们以修路未占到土地为由拒绝给予补偿,则不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