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5-26
阅读量:77
导读: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一个不容回避的法律问题随之浮现:当被征收人已经签约时,剩余的少数未签约被征收人,其谈判权和异议权是否仍然受到同等程度的尊重和保护?在群体拆迁的法律框架下,“多数决”的程序推进是否意味着少数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多数人接受的补偿方案?

1、“多数决”的法律基础与少数权利的边界
城中村改造中的“多数决”机制,其法律依据来源于《城中村改造条例》第十八条。该条规定,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之前,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改造意愿征询,经改造项目所在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和三分之二以上十八周岁以上村民同意后,纳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并启动改造。这一“双三分之二”表决机制,是启动改造的法定门槛,也是“多数决”原则在城中村改造中的集中体现。
然而,“多数决”的适用范围有着清晰的法律边界。最高法2024年判例明确指出,征收中的协商程序必须保障“合理异议空间”,100%同意要求实质上将个别异议权转化为集体否决权,违背征收法律体系设计的“多数决+个别救济”原则。“双三分之二”表决机制的功能在于决定改造项目是否启动,而非剥夺少数被征收人后续对补偿安置方案的异议权和协商权。
少数被征收人不同意启动改造,并不等同于少数被征收人无权对补偿安置方案表达异议——这是城中村改造法律程序中容易被忽视的制度细节。按照条例的规定,当过半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时,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这意味着5.3%的少数意见,如果能够在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达到过半数标准,同样可以触发听证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多数决”不能成为挤压少数人合法权利的理由。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人合理且可接受,并不能直接推导出该方案对剩余的被征收人也同样公平。已有多起司法案例表明,少数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评估方法等提出异议后,法院通过对补偿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对标准偏低、适用错误的情形指令行政机关纠正并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少数人的异议权,在司法审查中同样受到同等保护。
2、签约率的法律效果
签约率意味着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已经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这为项目整体推进奠定了坚实的民意基础,也为征收方后续对少数未签约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提供了程序依据。《城中村改造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期限届满后依法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这一规定正是针对少数未签约被征收人设置的程序安排,其立法目的恰恰是为了在多数人已签约、少数人未签约的僵局中,为项目推进提供制度出口,同时保障少数人的补偿权利。
但是,签约率不意味着少数被征收人的谈判空间被压缩,也不意味着征收方可以以“多数已签约”为由拒绝与少数未签约人继续协商。在征收方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前,征收方与被征收人之间的协商通道并未关闭。补偿安置决定的作出条件是在“征收土地公告期限届满后”,而不是在签约率达到一定比例后——在公告期内,少数未签约人仍然有权就补偿安置方案提出书面意见,并向征收实施单位表达自身的补偿诉求。少数被征收人完全有权利在签约阶段坚持自己的补偿主张,要求征收方给出更合理的补偿方案。征收方不得以“签约率达标”“项目需要推进”为由,对少数未签约人施加不当压力,更不得以“奖励递减”“签约倒计时”等方式变相剥夺少数人的协商权。
在实践中,征收方为加快签约进度,往往对配合签约的被征收人设置“签约奖励”,而对迟延签约者减少或取消奖励。人民政府要求在设置签约奖励机制时应遵循公平、合理、公开原则,奖励标准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保持相对统一,不得利用奖励机制过度挤压少数被征收人的合法谈判空间。在评估签约率对少数未签约人的影响时,关键不在于签约率本身的高低,而在于征收方在达到这一签约率的过程中是否尊重了少数未签约人的协商权,以及少数未签约人是否仍有充足的时间和空间通过法定渠道表达异议。
3、少数被征收人的谈判权及其实现路径
少数被征收人的谈判权在法律上具有充分依据。根据《城中村改造条例》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在征收启动前有权了解补偿标准,提出合理诉求,过半数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在签约过程中,被征收人可以就补偿金额、安置方式、评估结果等核心事项与征收方进行协商,征收方负有与每一位被征收人进行个别协商的法律义务。
少数被征收人实现谈判权的具体路径包括。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告期内提交书面意见,指出补偿方案中与自身情况不符的具体问题,要求征收方针对特定情形作出解释或调整。公告期不少于30日,少数被征收人应当在这一期限内积极行使异议权,不应因项目“多数已签约”而放弃。申请听证。如果多数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虽有较高接受度,但个别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过半数成员对方案仍有异议,仍可依据规定申请听证。
听证会为少数被征收人提供了与征收方面对面陈述意见的正式平台。在签约阶段坚持个别协商。即使整个项目的签约率已经达到,少数未签约人仍然可以就自身房屋的评估方法、补偿标准的适用等问题与征收方进行个别协商。征收方不得以“方案已定”“不能突破政策”为由拒绝协商。如协商无果,征收方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后,少数被征收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行政复议60日,行政诉讼6个月)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补偿决定的合理性进行实质审查。
在法律框架中,签约率不是少数人权利保护的终点,而是程序推进的节点。少数被征收人可以在签约阶段坚持自身主张,也可以在补偿决定作出后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还可以在法院执行环节就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抗辩。谈判权在“多数决”框架下没有消失,只是权利的行使方式从“阻却项目”转向“个体纠偏”——不能阻止改造的推进,但能够为自己争取公平的补偿。征收方在推进签约率的同时,仍然负有与剩余未签约人继续协商的法定义务,不得以项目进度为由缩减协商空间、压缩表达渠道。
4、对少数被征收人的实践建议
对于火车站片区群体拆迁中的少数未签约被征收人,应当采取以下策略保障自身权益:
第一,全面梳理证据,固定谈判基础。包括土地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承包合同、缴费凭证、经营流水等原始文件,以及征收公告、补偿方案、评估报告等程序材料,全面记录与征收方的沟通记录。证据是谈判的底气,也是后续复议和诉讼的基础。
第二,积极行使异议权和听证权。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交详细的异议意见,对补偿标准偏低、评估方法不当、安置方案不合理等问题逐项列明。联合其他未签约的被征收人,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召开听证会,在正式场合集中表达意见。
第三,坚持个别协商。在征收方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前,保持与征收实施单位的沟通渠道畅通,主动提出合理的补偿诉求,争取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少数未签约人的谈判空间并非因签约率升高而消失,关键在于能否以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理由支撑自身主张。
第四,必要时启动法律程序。在补偿安置决定作出后,如果少数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或安置方案仍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法院有权对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和补偿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对标准偏低、适用错误的情形指令行政机关纠正。
少数被征收人在群体拆迁中的同等谈判权,在法律文本和司法实践中都得到了充分保障。从启动阶段的表决机制到方案制定阶段的异议权和听证权,从签约阶段的个别协商到补偿决定后的复议和诉讼,法律为少数人设置了多层次的表达和救济通道。签约率不意味着失语,相反,法律的价值恰恰在于保护那些不同意多数人方案的人,给予他们同等公平的制度尊重。对于火车站片区的少数未签约被征收人而言,理性维权、依法表达,是在群体拆迁中守住自身合法权益的正确路径。
结语:签约率是群体意愿的高位趋同,也是项目加速推进的民意基石,但城村改造的核心目标不是签约率的数字竞赛,而是每一位被征收人的安居权益能否得到公平对待。在群体拆迁的法律框架中,“多数决”决定了改造能否启动,却无权剥夺少数未签约人表达异议和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征收方因效率而向签约率冲刺,但不能因冲刺而牺牲少数人补偿权的公平基准。
